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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譜網(wǎng) 頭條 人物百科

                  公理

                  2020-10-16
                  出處:族譜網(wǎng)
                  作者:阿族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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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發(fā)展古希臘經(jīng)由可靠的論證(三段論、推理規(guī)則)由前提(原有的知識)導至結論(新的知識)的邏輯演繹方法,是由古希臘人發(fā)展出來的,并已成為了現(xiàn)代數(shù)學的核心原則。除了重言式之外,沒有任何事物可被推導,若沒有任何事物被假定的話。公理即是導出特定一套演繹知識的基本假設。公理不證自明,而所有其他的斷言(若談論的是數(shù)學,則為定理)則都必須借助這些基本假設才能被證明。然而,對數(shù)學知識的解釋從古至今已不太一樣,且最終“公理”這一詞對今日的數(shù)學家眼中和在亞里斯多德和歐幾里得眼中的意思也有了些許的不同。古希臘人認為幾何學也是數(shù)種科學的其中之一,且視幾何學的定理和科學事實有同等地位。他們發(fā)展并使用邏輯演繹方法來作為避免錯誤的方法,并以此來建構及傳遞知識。亞里斯多德的后分析篇是對此傳統(tǒng)觀點的一決定性的闡述?!肮怼?,以傳統(tǒng)的術語來說,是指在許多科學分支中所共有的一個不證自明的假設。在各種科學領域的基礎中,或許會有...

                  歷史發(fā)展

                  古希臘

                  經(jīng)由可靠的論證(三段論、推理規(guī)則)由前提(原有的知識)導至結論(新的知識)的邏輯演繹方法,是由古希臘人發(fā)展出來的,并已成為了現(xiàn)代數(shù)學的核心原則。除了重言式之外,沒有任何事物可被推導,若沒有任何事物被假定的話。公理即是導出特定一套演繹知識的基本假設。公理不證自明,而所有其他的斷言(若談論的是數(shù)學,則為定理)則都必須借助這些基本假設才能被證明。然而,對數(shù)學知識的解釋從古至今已不太一樣,且最終“公理”這一詞對今日的數(shù)學家眼中和在亞里斯多德和歐幾里得眼中的意思也有了些許的不同。

                  古希臘人認為幾何學也是數(shù)種科學的其中之一,且視幾何學的定理和科學事實有同等地位。他們發(fā)展并使用邏輯演繹方法來作為避免錯誤的方法,并以此來建構及傳遞知識。亞里斯多德的后分析篇是對此傳統(tǒng)觀點的一決定性的闡述。

                  “公理”,以傳統(tǒng)的術語來說,是指在許多科學分支中所共有的一個不證自明的假設。

                  在各種科學領域的基礎中,或許會有某些未經(jīng)證明而被接受的附加假定,此類假定稱為“公設”。公理是許多科學分支所共有的,而各個科學分支中的公設則是不同的。公設的有效性必須建立在現(xiàn)實世界的經(jīng)驗上。確實,亞里斯多德曾言,若讀者懷疑公設的真實性,這門科學之內容便無法成功傳遞。

                  傳統(tǒng)的做法在《幾何原本》中很好地描繪了出來,其中給定一些公設(從人們的經(jīng)驗中總結出的幾何常識事實),以及一些“公理”(極基本、不證自明的斷言)。

                  近代的發(fā)展

                  近150年來,數(shù)學家所學到的是,將意思從數(shù)學陳述( 公理 、公設、命題、定理)和定義中抽離出去是很有用的。此一抽象化(或甚至可說是公式化)使得數(shù)學知識變得更一般化,容許多重不同的意思,且因此可以用在多重的方面上。

                  結構主義的數(shù)學走得更遠,并發(fā)展出沒有“任一”特定應用的理論和公理(如體論、群論、拓撲學、向量空間)?!肮怼焙汀肮O”之間的差異消失了。歐幾里得公設因為可以導出大量的幾何事實而被創(chuàng)造出來。這些復雜事實的真實性依賴于對基本假定的承認。然而,若舍棄第五公設,則可以得到有更多內容的理論,如雙曲幾何。我們只需要準備以更彈性的方式來使用“線”和“平行”等術語。雙曲幾何的發(fā)展教導了數(shù)學家們公設應該被視為單純的形式陳述,而不是基于經(jīng)驗的事實。

                  當數(shù)學家使用體的公理時,其含義甚至變得更加地抽象了。體論的命題沒有關注于任一特定的應用上;數(shù)學家現(xiàn)在于完全的抽象化上工作著。體有許多的例子;而體論可以給出對所有這些例子適用的正確知識。

                  說體論的公理是“被視為不證自明的命題”是不正確的。實際上,體的公理是一套局限。若任一給定的加法與乘法系統(tǒng)符合此些局限,則我們對此系統(tǒng)立即可以得到許多額外的資訊。

                  現(xiàn)代數(shù)學家也對數(shù)學基礎作了相當程度的形式化,從而使得數(shù)學理論可以被視為數(shù)學物件,且邏輯本身亦能被視為是數(shù)學的一個分支。戈特洛布·弗雷格、伯特蘭·羅素、龐加萊、大衛(wèi)·希爾伯特和庫爾特·哥德爾是此發(fā)展中的幾位關鍵角色。

                  在現(xiàn)今的理解里,一套公理是任何一群形式陳述的斷言,而透過應用某些定義良好的規(guī)則,可由這些公理推導出其他形式陳述的斷言。在此觀點下,邏輯只是變成了另一個形式系統(tǒng)。一套公理應該是相容的,即應該不可能由此公理中導出矛盾來。一套公理亦應該是非冗余的,即一個可以由其他公理導出的斷言不應被視為是一個公理。

                  近代的邏輯學家最初希望數(shù)學的不同分支,最好是所有的數(shù)學,都可以被一套相容的基本公理中推導出來。數(shù)學的一個早期成功的例子為希爾伯特對歐幾里得幾何的公式化,以及相關地,對此些公理相容性的確定。

                  在更廣的方面來看,還有人企圖將所有數(shù)學放在康托爾的集合論之下。不過,羅素悖論的出現(xiàn)和樸素集合論中相似的矛盾,指出任何此類的形式系統(tǒng)最終都有可能是不相容的。

                  此計劃遭受到的決定性挫敗是在1931年,哥德爾證明出只要一個相容的形式系統(tǒng)能夠蘊涵皮亞諾公理,就可以在系統(tǒng)內建構出一個其真實性和此套公理獨立的陳述。作為一個推論,哥德爾證明出一個如皮亞諾算術的理論,其相容性在理論本身之內會是一個不可證的斷言。

                  相信皮亞諾算術的相容性是合理的,因為它被自然數(shù)的系統(tǒng)所滿足-一個無限但在直覺上易被接受的形式系統(tǒng)。然而,直到現(xiàn)在,依然沒有已知的方法判定集合論中策梅羅-弗蘭克爾公理的相容性。選擇公理-此理論的關鍵假定,也依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假設。更甚之,利用力迫法的技巧,可以證明連續(xù)統(tǒng)假設獨立于策梅羅-弗蘭克爾公理之外。因此,即使是這種極一般的公理也還不能被視為是數(shù)學的決定性基礎。

                  數(shù)理邏輯

                  在數(shù)理邏輯里,公理可以清楚地被區(qū)別成兩種: 邏輯公理 和 非邏輯公理 (有些類似傳統(tǒng)上對“公理”和“公設”的區(qū)別)。

                  邏輯公理

                  在一個語言中存在著某些普遍有效的公式,亦即被每個變數(shù)賦值函數(shù)的每個結構所滿足的公式??谡Z上來說,是存在著在任一可能的論域、可能的解釋和賦值上都是“正確”的陳述。通常將邏輯公理視為能充分證明所有此語言中重言式的一套“最小”的重言式;在謂詞邏輯中有更多的邏輯公理是需要的,為了證明那些在嚴格意義上不是重言式的邏輯事實。

                  例子

                  命題邏輯

                  在命題邏輯里,一般將邏輯公理視為所有如下形式的公式,其中的 ? ? --> {\displaystyle \phi } 、 ψ ψ --> {\displaystyle \psi } 和 χ χ --> {\displaystyle \chi } 可以是語言中的邏輯運算符且包邏輯非輯運算符只有邏輯非 ? ? --> {\displaystyle \neg } 和蘊涵 → → --> {\displaystyle \to } 兩種:

                  ? ? --> → → --> ( ψ ψ --> → → --> ? ? --> ) {\displaystyle \phi \to (\psi \to \phi )}

                  ( ? ? --> → → --> ( ψ ψ --> → → --> χ χ --> ) ) → → --> ( ( ? ? --> → → --> ψ ψ --> ) → → --> ( ? ? --> → → --> χ χ --> ) ) {\displaystyle (\phi \to (\psi \to \chi ))\to ((\phi \to \psi )\to (\phi \to \chi ))}

                  ( ? ? --> ? ? --> → → --> ? ? --> ψ ψ --> ) → → --> ( ψ ψ --> → → --> ? ? --> ) {\displaystyle (\lnot \phi \to \lnot \psi )\to (\psi \to \phi )} 。

                  上面的每個形式都是一個“公理模式”,是用來產(chǎn)生無限多公理的規(guī)則。例如,若 A 、 B 和 C 是命題變數(shù),則 A → → --> ( B → → --> A ) {\displaystyle A\to (B\to A)} 和 ( A → → --> ? ? --> B ) → → --> ( C → → --> ( A → → --> ? ? --> B ) ) {\displaystyle (A\to \lnot B)\to (C\to (A\to \lnot B))} 都會是公理模式1.的例子,肯定前件是公理。可以證明只要有這三個公理模式和“肯定前件”,即可證明出所有命題演算中的重言式。也可證明只以其中的一對模式是無法和“肯定前件”一起充分證明出所有的重言式的。

                  其他包含著相同或不同邏輯運算符的公理模式也可以另行建構出來。

                  這些公理模式也被使用于謂詞邏輯里,但需要附加上其他邏輯公理,藉以討論包含了量詞的命題。

                  一階邏輯

                  等于公理 令 L {\displaystyle {\mathfrak {L}}\,} 為一階語言。對每個變數(shù) x {\displaystyle x\,} 而言,公式x = x {\displaystyle x=x} ,是普遍有效的。

                  這表示,對于任一變數(shù) x {\displaystyle x\,} ,公式 x = x {\displaystyle x=x\,} 可被視為是一個公理。而且,在這例子里,為了不落入含糊不清及一連串永不終止的“原始概念”之中,要不就是將 x = x {\displaystyle x=x\,} 的精確概念給先建立完全,要不就是得規(guī)范符號 = {\displaystyle =\,} 純形式及語法的用法,只視之為一個字串,且只是由符號組成的字串。數(shù)理邏輯確實就是這么做的。

                  全稱例化公理模式 給定一在一階語言 L {\displaystyle {\mathfrak {L}}\,} 中的公式 ? ? --> {\displaystyle \phi \,} 、一變數(shù) x {\displaystyle x\,} 和一項 t {\displaystyle t\,} ,公式? ? --> x ? ? --> → → --> ? ? --> t x {\displaystyle \forall x\phi \to \phi _{t}^{x}} 是普遍有效的。

                  其中 ? ? --> t x {\displaystyle \phi _{t}^{x}} 代表以項 t {\displaystyle t\,} 來代換 ? ? --> {\displaystyle \phi \,} 中的 x {\displaystyle x\,} 后所得到的公式。較不嚴謹?shù)?,這個例子允許我們如此陳述,若知道一特定性質 P {\displaystyle P\,} 對每個 x {\displaystyle x\,} 皆成立,且 t {\displaystyle t\,} 代表著此結構內的一特定物件,則應可主張 P ( t ) {\displaystyle P(t)\,} 是對的。

                  存在推廣公理模式 給定一在一階語言 L {\displaystyle {\mathfrak {L}}\,} 中的公式 ? ? --> {\displaystyle \phi \,} 、一變數(shù) x {\displaystyle x\,} 和一項 t {\displaystyle t\,} ,公式? ? --> t x → → --> ? ? --> x ? ? --> {\displaystyle \phi _{t}^{x}\to \exists x\phi } 是普遍有效的。

                  非邏輯公理

                  非邏輯公理 是在特定理論中充當基本假設的一種公式。兩個不同的結構如自然數(shù)和整數(shù)的推理可能涉及相同的邏輯公理;非邏輯公理則試圖汲取對特定結構(或一套結構,如群)來講是特殊的地方。因此,非邏輯公理,不像邏輯公理,并不是“重言式”。非邏輯公理的別稱為“公設”。

                  幾乎每個現(xiàn)今的數(shù)學定律都是起始于一套給定的非邏輯公理,且曾被認為在原則上,每個理論都可以如此公理化,并且公式化成純粹邏輯公式的語言。但這已被證明是不可能的了;然而,最近此一做法又以新邏輯主義的形式復活了起來。

                  非邏輯公理通常在數(shù)學論述中被簡稱為“公理”。這并不表示它們在某種絕對的意思上是正確的。例如,在一些群里,群運算是可交換的,且這可以在加入加法公理下斷言,但去掉此公理就可以很好地發(fā)展(更一般化的)群論,且甚至可以拿此公理的否定來做非可換群的研究。

                  因此, 公理 和定義了 演繹系統(tǒng) 的推理規(guī)則一起構成了形式邏輯系統(tǒng)的基礎。

                  例子

                  此節(jié)會給出一些完全由一套非邏輯公理(或簡稱公理)發(fā)展出來的數(shù)學定律。任何對此些題目的嚴謹處理都起始于對公理的詳述。

                  基本理論如算術、實分析和復變分析通常都是由非公理化的方式開始介紹,但通常直接或間接地都會使用到具選擇公理的策梅羅-弗蘭克爾集合論(ZFC)的公理,或是一些極相似的公理化集合論,例如NBG。后者是ZFC集合論的保守擴展,在集合方面與ZFC具有相同的定理,因此兩者有緊密的聯(lián)系。有時,稍強的理論如MK,或帶有允許使用格羅滕迪克全集的強不可達基數(shù)的集合論也會被使用,但實際上,大多數(shù)數(shù)學家都可以在弱于ZFC的系統(tǒng)中確實地證明他們所需要的命題,比如在二階算術中就可能做到這點。

                  在數(shù)學中,拓撲學的研究擴展成點集拓撲、代數(shù)拓撲、微分拓撲,和所有相關領域,如同調論和同倫論?!俺橄蟠鷶?shù)”也發(fā)展出群論、環(huán)、體和伽羅瓦理論。

                  此列表可以擴展至包含大多數(shù)的數(shù)學領域,如公理化集合論、測度論、遍歷理論、概率論、表示理論和微分幾何等。

                  算術

                  皮亞諾公理是一階算術最廣被使用的“公理化”。這套公理的強度足以證明許多數(shù)論中重要事實,以及允許哥德爾建立他著名的哥德爾不完備定理。

                  設有一語言 L N T = { 0 , S } {\displaystyle {\mathfrak {L}}_{NT}=\{0,S\}\,} ,其中, 0 {\displaystyle 0\,} 是一個常數(shù)符號且 S {\displaystyle S\,} 是一個一元函數(shù)且滿足如下公理:

                  ? ? --> x . ? ? --> ( S x = 0 ) {\displaystyle \forall x.\lnot (Sx=0)}

                  ? ? --> x . ? ? --> y . ( S x = S y → → --> x = y ) {\displaystyle \forall x.\forall y.(Sx=Sy\to x=y)}

                  ( ( ? ? --> ( 0 ) ∧ ∧ --> ? ? --> x . ( ? ? --> ( x ) → → --> ? ? --> ( S x ) ) ) → → --> ? ? --> x . ? ? --> ( x ) {\displaystyle ((\phi (0)\land \forall x.\,(\phi (x)\to \phi (Sx)))\to \forall x.\phi (x)} ,對任一 L N T {\displaystyle {自由athfrak {L}}_{NT}\,} 中有一自由變數(shù)的公式 ? ? --> {\displaystyle \phi \,} 而言。

                  其標準結構為 N = ? ? --> N , 0 , S ? ? --> {\displaystyle {\mathfrak {N}}=\langle \mathbb {N} ,0,S\rangle \,} ,其中 N {\displaystyle \mathbb {N} \,} 為自然數(shù)的集合、 S {\displaystyle S\,} 為后繼函數(shù),且 0 {\displaystyle 0\,} 自然被解釋為數(shù)0。

                  歐幾里得幾何

                  平面幾何中的4+1個公設大概是最古老且最有名的一組公理。這些公理被稱為“4+1”,因為近兩千年來,第五公設(“通過一直線外一點恰好存在一平行線”)一直被懷疑可以從前4個公理中導出。但最后,第五公設還是被證實是獨立于前4個公理。確實,可以假設通過一直線外一點會沒有平行線、恰好有一平行線,或有著無限多條平行線存在。這些選擇給出了不同形式的幾何,其三角形的內角和會分別為小于、等于或大于180度。這幾種幾何分別被稱為橢圓幾何、歐幾里得幾何和雙曲幾何。

                  實分析

                  其研究的對象為實數(shù)。實數(shù)可唯一由一“戴德金完備有序體”(即帶有上界的非空實數(shù)集合必然有最小上界)所決定(在同構意義上)。然而,若要表達這些公理的性質,需要使用到二階邏輯。勒文海姆-斯科倫定理告訴我們若局限于一階邏輯里來描述,任何實數(shù)的公理系統(tǒng)都會允許有其他的模型,有些會小于實數(shù),有些則會大于實數(shù)。后者有些被研究于非標準分析中。

                  在數(shù)理邏輯中的角色

                  演繹系統(tǒng)和一致性

                  一致性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如果一公理系統(tǒng),不會同時推導到命題“p”和“非p”,那么它就稱為一致的系統(tǒng)。 不一致的系統(tǒng),會同時推導出“p”和“非p”的矛盾結果,在數(shù)學推論上,是不能容許的。

                  演繹系統(tǒng)和完備性

                  演繹系統(tǒng) 包括有邏輯公理的集合 Λ Λ --> {\displaystyle \Lambda \,} 、非邏輯公理的集合 Σ Σ --> {\displaystyle \Sigma \,} 和“推理規(guī)則”的集合 { ( Γ Γ --> , ? ? --> ) } {\displaystyle \{(\Gamma ,\phi )\}\,} 。演繹系統(tǒng)的一個理想的性質為 完備性 。

                  一個系統(tǒng)被稱為是完備的,若對所有公式 ? ? --> {\displaystyle \phi } ,

                  亦即,對任一為 Σ Σ --> {\displaystyle \Sigma \,} “邏輯結果”的陳述,皆存在一個從 Σ Σ --> {\displaystyle \Sigma \,} 的陳述出發(fā)的“演繹”。這有時被表達為“所有真的陳述都是可證的”,但必須了解這里的“真”意指“公理集合致使其為真”,而不是“在某一特定解釋下為真”。哥德爾完備性定理表明了某個常用類別的演繹系統(tǒng)的完備性。

                  注意“完備性”在哥德爾不完備定理中會有著不同的意思,其表示在算術理論中沒有一套“遞歸”且“一致”的非邏輯公理 Σ Σ --> {\displaystyle \Sigma \,} 會是“完備”的,亦即總是存在一個算術陳述 ? ? --> {\displaystyle \phi \,} ,其 ? ? --> {\displaystyle \phi \,} 和 ? ? --> ? ? --> {\displaystyle \lnot \phi \,} 都不能由給定的公理中證出。

                  這里,一邊是指“演繹系統(tǒng)的完備性”,一邊則是指“一套非邏輯公理的完備性”。因此,完備性定理和不完備性定理,除了其名稱之外,并不相互沖突。

                  更多的探討

                  早期的數(shù)學家視公理化幾何為物理空間的模型,且明顯地只能有此一模型。另一種數(shù)學系統(tǒng)可能存在的想法,對19世紀的數(shù)學家而言是極度困擾的,并費盡苦心地想要將這些系統(tǒng)從傳統(tǒng)算術中推導出來。伽羅瓦證明這些努力大多都是白費的。最后,這些在代數(shù)系統(tǒng)中相互平行的抽象系統(tǒng)看起來似乎有其重要性,而現(xiàn)代代數(shù)也由此誕生了。以現(xiàn)在的觀點來看,任意的公式集合都可以作為公理,只要這些公式并未被發(fā)現(xiàn)為不一致的便可。

                  引用

                  Mendelson, Elliot (1987).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logic. Belmont, California: Wadsworth & Brooks. ISBN 0-534-06624-0

                  參見

                  公設

                  歐幾里得幾何

                  公理系統(tǒng)

                  公理化集合論

                  皮亞諾公理

                  數(shù)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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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了 ———
                  編輯:阿族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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