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歸公的內(nèi)容是什么?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
明朝萬歷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
但是,由于當(dāng)時沒有標(biāo)準(zhǔn)化銀元,地方官府需將百姓交納的零碎銀兩重鑄為銀錠才能上交,而熔鑄過程中,原銀兩會有些許損耗。
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繳納田賦時往往要求加收這部分損失,即所謂“火耗”。
通常來說,碎銀熔鑄的損耗其實并不大,每兩至多也不過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糧食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及成本或許會大一些,但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無一例外的膨脹十幾倍甚至幾十倍。
之后的所謂“耗羨”,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發(fā)展成正稅之外的附加稅,不容小視。而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歸地方官府掌管,朝廷雖明知于此,卻從來沒有公開承認(rèn)過。
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斷加重的趨勢。到康熙末年,火耗卻越征越多,河南、山東等省的火耗率甚至達(dá)到正賦的八成左右。
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謂“耗羨”,不但加重了百姓負(fù)擔(dān),而且被地方官吏們視為約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稅,又無監(jiān)管,官吏們自是上下其手,腐敗叢生。
雍正即位后實行“耗羨歸公”改革,其主要包括幾點:
1、耗羨應(yīng)公開并限定數(shù)目,“若不限于一定之?dāng)?shù),則小民將無所遵依,而不肖州縣反得任意多征”;
2、耗羨收取后,與其留于州縣,不如提解國庫(藩庫),由大吏分撥,“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則可支應(yīng)而不必分派州縣,州縣則無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絕”。
一言而辟之,耗羨歸公的本質(zhì)在于財政公開化、透明化,即將此前征收的耗羨銀由“非法”變“合法”,同時由“暗征”變“明征”,并使其數(shù)量和用途固定化。
這樣一來,地方官員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規(guī)則取代了潛規(guī)則,此前說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財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縣官員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歸藩庫國庫。
這種做法,不僅完善了之前的財稅制度,而且也是一種、防腐的制度創(chuàng)新。
事實證明,雍正朝實行耗羨歸公后,康熙末年以來的濫征加派之風(fēng)得到明顯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fù)擔(dān)。
以河南、山東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別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通常在10%-20%左右,四川最高為30%,富庶地區(qū)更低,如浙江僅5%。
此外,實行耗羨歸公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地方虧空并充實了國庫,為之后的雍正新政創(chuàng)造更好的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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