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被放在紙箱拋棄至馬路邊,古代是如何保護兒童的?
近日,在某地一嬰兒被丟棄在馬路邊,引起路人圍觀,發(fā)布視頻的人表示,嬰兒大概2歲的樣子,疑似有病在身,鄰居報警后嬰兒已經(jīng)被送往福利院了。這一行為引發(fā)了社會的廣泛關(guān)注,同時也引發(fā)了對于兒童保護何社會責任的深思。兒童是最弱勢的群體,同時也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自古就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從古至今,對于兒童的保護,都是重中之重的社會問題,那么古代是如何保護兒童的?今就由族譜網(wǎng)小編來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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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西周的時候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保護兒童的法律雛形,在西周許多古籍文獻中,我們都可以發(fā)現(xiàn)關(guān)于保護兒童的言論,例如《周禮·秋官·司刺》中有“三赦”:第一,赦免年紀幼小的兒童;第二,赦免耄耋之年的老人;第三,赦免精神有問題的人。也就是說這些人犯了罪,是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就是《周禮·秋官·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如果是還沒有換牙的小孩犯了罪,是不會被罰為奴的。
到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增加人口,發(fā)展生產(chǎn)力,提升國力,鞏固統(tǒng)治地位,因此頒布了許多保護或者救助兒童方面的法律,例如齊桓公當時在葵丘之會上就提出“敬老慈幼,無忘賓旅?!边€有就是越王勾踐,為了反擊吳國,在國內(nèi)采取了鼓勵婦女生育,保護幼兒的措施,對于那些孤老、寡婦、生病的、貧困的人家,其兒女由政府收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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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時候用嚴刑峻法保護兒童,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講到:擅自殺害養(yǎng)子者必須斬首,并且還規(guī)定,如果兒女發(fā)育不全或者兒女太多,父母不愿意撫養(yǎng)而拋棄的,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當老師的過度役使或者鞭打?qū)W生的,必須罰購買一副盔甲或者兩副盔甲。到了漢代,兒童保護法逐漸完善,漢書記載:“民產(chǎn)子,復勿事二歲”,也就是說百姓生孩子,可以免除兩年賦役,還有《二年律令》中規(guī)定,十歲以下的兒童,除了犯了殺人罪外,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且免除十歲以下兒童的死刑與肉刑,此外,東漢時期的《太平經(jīng)》中反對棄嬰、虐殺女嬰。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對于兒童犯罪也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而且在這個時期還出現(xiàn)了我國第一個專門救助弱勢兒童的機構(gòu)——孤獨園,這個機構(gòu)以救助孤獨無依的老人、兒童和患者為主要目的。唐代的法律對兒童的保護日趨完善,唐朝時期的法律還保護未出生的胎兒和剛出生的嬰兒,并且禁止遺棄養(yǎng)子,《唐律疏議》里明文規(guī)定:所養(yǎng)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說只要收養(yǎng)家庭膽敢遺棄孩子的,最輕的懲罰是兩年的流放勞改。除此之外,唐朝是禁止拐賣兒童的,并且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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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府也是十分重視兒童保護的,采取了多種措施救助、保護兒童,宋朝實行“慈幼恤孤”的政策,頒布了嚴禁殺子、溺嬰行為的法律,政府還成了了專門的嬰幼兒救助機構(gòu)以救助棄嬰,南宋時期還有嬰兒局、慈幼局和慈幼莊等專門慈幼機構(gòu)。明清時期,為了保護棄嬰,全國各地紛紛成立了救助棄嬰的專門機構(gòu),如育嬰堂和保嬰會。
總而言之,歷朝歷代對于保護兒童都有相對應的措施,兒童是一個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護兒童是我們的責任與擔當。(族譜網(wǎng):paydaywaterf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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