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結集
律藏記載
上座部記載
上座部方面《巴利律藏》、《十誦律》、《四分律》、《五分律》記載由于毘舍離比丘有十事違反戒律:
耶舍長老至毘舍離當眾居士面指出求乞金錢非法,為平息由此引發(fā)的諍論,七百名比丘集會討論十事是否符合律法。經(jīng)過東西方比丘各推舉四位長老單獨于別處行籌表決為“十事非法”,上座部各律藏本身沒有記述這次羯磨后合誦經(jīng)典的情況。
大眾部記載
大眾部方面《摩訶僧祇律》沒有記述第二次結集發(fā)生時間,記載第二次結集因求乞錢幣財物一事之諍論而起。在第一次結集和第二次結集中結集律藏前都事先明確了結集原則并征得與會眾人認同,要對諸比丘住處所作制限、國土法、某持戒比丘所行法和某長老比丘所行法這四者依四大教進行取舍,并且不得行本俗法,合稱五凈法:一制限凈、二方法凈、三戒行凈、四長老凈、五風俗凈。當時七百比丘請優(yōu)波離的弟子陀娑婆羅結集律藏,他在最后論定了“不得求乞金錢”:“乃至諸長老。是中須缽者求缽。須衣者求衣。須藥者求藥。無有方便得求金銀及錢?!?/span>
不蓄金銀學處
不得求乞金錢的理據(jù)是“不蓄金銀學處”,在“未制者莫制”原則下,上座部和大眾部都沒有把它補入波羅提木叉。上座部諸律藏記載“不捉金銀戒”和類似的“不取寶物戒”已經(jīng)涵蓋了“不得求乞受蓄金銀”等具體財物有關細節(jié)。大眾部《摩訶僧祇律》記載佛陀允許生病比丘“使凈人蓄莫貪著”,不把“不畜金銀學處”列入所有比丘都要遵守的波羅提木叉。
根本分裂
南傳佛教《島史》的記載:被上座放逐者、毘舍離的跋耆族惡比丘集合了一萬人進行大型集結,稱為大結集,萬人結集導致了上座部和大眾部發(fā)生根本分裂,此后佛教也因教義和戒律分歧而產(chǎn)生不同部派,至佛滅滿二百年時就約有十八個部派。
在北傳佛教中,根據(jù)說一切有部《大毘婆沙論》記載:說一切有部(自稱為上座部諸部根源)與大眾部分裂原因是大天比丘提出了在阿羅漢余習和證道機緣上的五項說法,即所謂“大天五事”,《異部宗輪論》稱此根本分裂發(fā)生在孔雀帝國阿育王時代。法顯《摩訶僧祇律私記》記載大眾部稱最早與大眾部分裂的是法藏部,還有根據(jù)《舍利弗問經(jīng)》記載:大迦葉所結集的律藏就是大眾律,在巽伽王朝滅法后佛教復興時有上座比丘增廣戒律而造成了分裂。
一些現(xiàn)代研究者認同佛教根本分裂的時期晚于第二次集結。
參見
結集
王舍城結集
拘尸那羅結集
窟外結集
第三次結集
第四次結集
第五次結集
第六次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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