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倫理學
康德理論
康德
康德理論會考慮不同在義務論的因素。第一,康德認為人若要行道德的事,就必需要從責任上去做起。第二,康德認為后果不是一個對與錯的考慮因素,應是行為的目的才決定對與錯。
義務論的優(yōu)點與缺點
優(yōu)點
強調理性規(guī)則,能夠獲得普遍的認同而實行,并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導或學習。
注重理性的價值,能夠維護人的尊嚴,而不是僅僅利用他。
缺點
普遍化的規(guī)則并非能夠適用于所有情況,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
過于強調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發(fā)來驅使行為的人性,并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則是可疑的。
由動機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并沒提供實質性的基礎,除了當事人,行為的動機只能被推測而無法得知,行為被實踐通常只是符合規(guī)則而無法確定是否出于規(guī)則。
由于專注于原則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現(xiàn)代的學者提供了一種較為軟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將義務分為顯見(或初步)和實際兩種,我們平常需要堅持和遵守的是顯見(prima facie)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得不采取其他的行動時,將不再只是考慮動機,而必須考量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實際義務。
顯見義務有以下幾種:
忠誠(或忠實):誠實、守承諾、履行契約。
補償:為自己不公正的行為對別人做出補償。
感恩:向別人表達感謝對自己的幫助。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無法獲得應得的結果。
慈善:幫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狀況。
自我改善:必須增進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勿作惡(不害人):不傷害他人、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如果這幾個顯見義務有沖突的時候,那么用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始終按照更強烈的顯見義務去行動。
始終采取可壓倒顯見惡的最大顯見善的行為。
不過縱使我們可以堅持和遵守顯見義務,哪些義務是顯見義務就有問題,是不是就這七種,還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難判定哪一種顯見義務是比較優(yōu)先的,“更強烈”只是一種形容詞。
相對于規(guī)范倫理注重行為的原則,德行論(Virtue Ethics)強調的是行為者要有某些特質,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是一個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質人格去做選擇,實踐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不僅是符合眾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養(yǎng)個人的人格。
參考文獻
楊勝欽:《道德判斷的方式》
Michael Sandel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Penguin Books Ltd.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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