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是什么意思?攤丁入畝開始實行于何時
歷史上的“攤丁入畝”,又被稱作是“攤丁入地”、“地丁合一”,最初是創(chuàng)于明代時期,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并且在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得到了普遍實行。那么攤丁入畝到底是怎么回事?根據(jù)歷史上的相關資料來說,“攤丁入畝”是一種賦稅制度,其大體是完成于中國清朝雍正帝統(tǒng)治時期的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他的實行將中國實行的兩千多年的人頭稅得以廢除,并入土地稅。中國在秦漢時期以來就有著“人頭稅”的傳統(tǒng),關于“人頭稅”,它主要是對于一個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要加以課稅,與此同時,丁男多必須服行差役。
而在明代后期的時候,就已經(jīng)進入到了“攤丁入畝”的初級階段,其主要內容就是:免行部分差役,并且以現(xiàn)金代替,與田賦一起征收,這樣一來就使稅賦征收變得更為簡便一些,同時也減少了無田地者的負擔,部分地區(qū)亦有攤丁入畝的舉措,在當時稱為隨糧派丁、田代丁編或丁隨田辦。后來到了康熙年間的時候,又頒布了一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這樣使得丁稅的數(shù)量成為了一個定數(shù),使得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直到在雍正年間的時候,才正式的將丁稅廢除了,實行了“攤丁入畝”的制度,這樣就使得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賦稅。
通過對大清帝國的相關史實的了解,我們得知在這一時期對前朝的稅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攤丁入畝;二是火耗歸公;對于這兩次的稅制改革來說,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后一次賦稅制度的改革。下面我們分別來了解一下關于“攤丁入畝”與“火耗歸公”這兩項改革。首先是“攤丁入畝”。它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納入到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它主要是來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其主要的內容是:廢除人頭稅,也正是因為這樣,在此之后中國人口得到了迅速的增長,客觀上放松了統(tǒng)治者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當然這一改革,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關于“火耗歸公”制度來說,首先火耗指的是在明代一條鞭法后,賦稅普遍征銀,百姓所繳的銀子由于納稅量不太多,所以是以小塊的碎銀為主,每當各州縣衙府匯總上繳國庫時,再將這些收繳上來的碎銀熔煉成比較大塊的銀子。此外,在熔煉的過程中會發(fā)生一定的損耗,對于這一缺陷,州縣官吏就會要求百姓補足,于是在之前繳過的稅銀之外,納稅人還需要多繳一些,而這些這多繳的部分則被稱之為“火耗”,主要是用來補償熔煉碎銀損耗和運輸費用。對于這一賦稅制度,他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財政,遏制了地方上的私自征收稅費的風氣。
作為中國封建社會中,最后一次賦役制度改革的“攤丁入畝”賦稅制度,是目前史學界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有很多的學者認為:“‘攤丁入畝”不僅僅廢除了編審制度,還解除了許多世紀以來加在農民身上的一條鎖鏈;在政權上也通過此次的賦役制度成功實現(xiàn)了對人身控制的削弱。那么關于攤丁入畝的評價又有什么呢?首先一點評價就是,“攤丁入畝”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貧民有利,對地主相對來是不利的。當然作為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它當然還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它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統(tǒng)治者的封建統(tǒng)治,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可是“攤丁入畝”這一政策并沒有成功處理好關于分攤賦稅的問題,反而還影響了各個階層的自身利益。
另外,從社會發(fā)展的總趨勢這個角度來評價,攤丁入畝政策還有著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加重,甚至沒有徹底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本質上來講,它維護的仍然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反而使得封建統(tǒng)治更加牢固。事實上,關于“攤丁入畝”這一制度之所以能夠成功實行,全來源于千百萬的勞動人民起身反抗賦役不均,而進行的一場激烈斗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仍然在實行,但實際上是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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