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賣,又稱人口販運,依據(jù)《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對人口販運的定義 :
- “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zhuǎn)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應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 不論人口販運受害者同意與否,人口販運加害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項所定義之人口販運方式,皆不應排除前項之適用。
- 在征募、運輸、轉(zhuǎn)送、藏匿、接收過程中,遭遇剝削的個人為小孩,即使沒有涉及第一項所規(guī)定之方式,仍應視為人口販運受害者
- 未滿18歲者皆為兒童
人口販運現(xiàn)已成為僅次于毒品和武器走私的全球第三大非法貿(mào)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