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明朝以后朝廷京官的考察,又稱內(nèi)計,有別于外官考察稱為外察,即外計或大計。
明太祖建國時,立有官員考察制度,最初為三年一考,后改十年一考。
明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年),改為六年一考。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規(guī)定“巳年”以及“亥年”為考察之年。
清代承襲明制,改為三年一考,初改明代“三等八法”為“四格八法”作為升降標準,三等為稱職、勤職、供職。四格為才能(分長、平)、操守(分清、勤、平)、政績(分勤、平)、年齡(分青、壯、?。?;守清、才長、政勤,年或青、壯、健為稱職列一等;守勤才長政平、守勤政勤才平、年或青、壯、健為勤職,列二等;守勤才平政平,或才長政勤守平為供職,列為三等。八法為貪、酷、不謹、浮躁、罷軟無為、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不謹、罷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diào)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diào)用,年老、有疾者休致。以八法者送吏部處分稱“劾”。1759年后八法去除貪酷不考改為“四格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