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明朝國有軍屯土地的私有化
在進入地主封建制以后,土地私有制是基本形態(tài),但它的發(fā)展成熟又是一個過程。隨著封建王朝周期性更替所造成的大片土地荒蕪,人煙稀少,封建國家往往在這個基礎上實行部分土地國有制的分配與經(jīng)營。明代國有土地稱作官田。官田的種類很多,其中,軍士屯田占有重要成分。軍屯田地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直接經(jīng)營,它將地租與賦稅合并征收,是國有土地的典型形態(tài)。它的民田化私有化過程雖然為朝廷所竭力遏制,官員所張惶呼救,然終如嚙堤,無可阻擋。表示了封建晚期國有制已成強弩之末,土地私有制趨向成熟。
軍屯制的推行
明代軍屯是衛(wèi)所兵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明朝開國以后,朱元璋把軍隊區(qū)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守御操練,稱操守旗軍,是隊;一部分下屯耕種,稱屯種旗軍,是生產部隊。操守與下屯的比例,據(jù)《大明會典》稱:"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則例。"比例區(qū)分的原則,主要在"地方緩沖",簡要說來,就是以邊地與腹里為別,《明史?食貨志》所說"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就是一般通例。明初軍衛(wèi)人數(shù)記載不一,《明史?兵制二》謂,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17個,內外衛(wèi)329個,直屬都司的千戶所65個,以每衛(wèi)5600人、每千戶所1120人計,全國當有官軍191.5萬人。它提供"其后"的一個數(shù)字,謂內外衛(wèi)493個,為276萬人,這個"其后"大約指永樂年間的編制。參考其他方面的記載,大約洪武、永樂年間官軍總數(shù)在200萬人上下。如果以200萬旗軍的70%下屯計,則明初屯卒當不下140萬。
每下屯旗軍一名,國家撥給分地一份。軍屯分地畝數(shù)各衛(wèi)所懸殊不一?!睹鲿洹贩Q:"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或二十畝不等。"可供分配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水利等耕作條件的好壞,都是制約因素。如果把文獻記載加以排比,就可以發(fā)現(xiàn),長江以北諸衛(wèi)所,一般是每分50畝,長江以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多在三四十畝二三十畝不等,地處蘇州、杭州、嘉興等地的衛(wèi)所,一般在12~15畝之間。有明一代,重兵駐防在北方邊陲,所謂"九邊"地區(qū),那里土地相當空曠,靠內地給養(yǎng)接濟又十分困難,是屯田重點區(qū),這里分地在百畝或百畝以上的不占少數(shù)。這樣南北省區(qū)截長補短,大約每分平均在50畝之譜。故而《明史?食貨志》徑直說:"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這樣洪武、永樂間140萬屯軍屯墾面積估計在70萬頃上下。
除去分配荒閑國有土地之外,耕牛、農具、種子也由政府供給。起初由工部屯田司撥發(fā),而后大多由地方政府解決。不過都不是無償?shù)?,要在以后收獲中扣還。耕牛倒死要賠償,屯卒老疾戶絕,牛具與屯地要一起還官。
明代士兵是專門充當軍役的人戶,單獨編入軍籍,世代相襲。凡被編入軍籍的軍戶,至少有一丁作正軍前往衛(wèi)所,還要有一余丁隨行,以輔佐正軍,供給軍裝。為防止軍士逃亡,也為了保障軍丁的再生產,還強迫他們攜帶妻室前往。所以說是強迫,因為軍人服役條件很苦,至少是南北互易服役地點,南人北向酷寒,北人南去瘴癘,就使他們視若畏途。在編入軍戶的人中,有一部分叫"謫發(fā)",即以罪充軍。軍人與罪犯同科,可見軍人軍戶地位之低,遭遇之苦。總之,明代衛(wèi)所兵制,不是單丁服役,而是以戶為單位。就下屯旗軍說,家庭也是軍屯的生產單位。
國家向屯軍征收的農產品叫屯田子粒,也叫屯糧。屯糧的繳納,在洪武時尚未形成制度。永樂皇帝即位以后定制,每屯田一分,納正糧12石,余糧12石(糧食標準是米,其他品種要折算成米)。正糧聽本軍支用,余糧供作本衛(wèi)官軍俸餉。這12石余糧可以看作是官租,大約是5成取息的設想。因為這個租息過重,實際很難達到,洪熙元年(1425)規(guī)定,免余糧一半,只納6石,共納正余糧18石。這個時候,正糧和余糧一樣,都要繳入衛(wèi)所糧倉,而后再按月支放。正統(tǒng)二年(1437)詔令"正糧免上倉,只征余糧六石"[①],這樣,每分屯地納租米6石就成為一種穩(wěn)定制度。屯丁在形式上也由國家農奴變成國家佃農。
屯田制度的破壞和官田私有化
洪武、永樂年間是軍屯的鼎盛時期。140萬人戶下屯,70萬頃土地被墾種,在足食足兵方面確實取得了相當成績。《明實錄》中保存了永樂元年至正德十五年(1403~1520)100多年間完整的屯糧征收數(shù)字。永樂元年(1403)即頒布正余糧各12石的第一個收獲年,屯田子粒達23450799石,占本年農業(yè)田賦夏稅秋糧總額31299704石的75%[②],即使以子粒的一半12石余糧部分作租額計算,屯田租稅仍占全國稅糧的37.5%。以200萬軍隊計,每個士卒平均占有糧食11.7石,約略達到了每年月糧1石的自給標準。這是軍屯在解決軍餉和支持國家財政方面所取得的最大成績,自然也不難看出屯軍所承受的盤剝之苦。因此,第二年,屯糧就只征收了12760300石,幾乎下跌了一半。以后雖有反復和回升,但自永樂十五年(1417)起,就再也不曾超過1000萬石。正統(tǒng)以后,只征余糧6石,作為田租的子粒,就基本維持在二三百萬石。屯糧的遞減,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屯政的由盛到衰。
屯田面積的失額是屯政廢弛的另一個重要標志。70萬頃屯田在永樂末宣德初已嚴重缺額。至憲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明實錄》所登錄的數(shù)字只有285480頃,正德間落至16萬頃多一點,為原額的1/5。弘治間兵部尚書馬文升說:"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廢,冊籍無存","屯地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無實。"[③]嘉靖間人魏煥說:"今之屯田,十不一存"[④]。萬歷間葉向高著《屯政考》,照他的估計,"及嘉、隆以來,雖時盈時耗,而較其現(xiàn)存之數(shù),大約損故額十之六七矣。"[⑤]這些都是約略估計,因為人們已經(jīng)無從知道國家掌握的屯地真實情況,連屯田冊籍何年失存都弄不明白了,但大家都清楚地觀察到,屯田的大部分絕大部分已經(jīng)流失易主,不為政府提供屯糧。那么,這些曾為屯軍辛苦墾種為國家提供財源的土地跑到哪里去了呢?大體說來,有如下幾個去處:1.拋荒,2.勢豪武官霸占,3.租佃典賣。這個過程,也就是土地占有關系轉移,即民田化私有化的過程。下面就略析這個過程。
1.拋荒。這是屯田失額的重要部分,在"九邊"地區(qū)甚至是主要部分。土地之拋荒是由于屯卒離土,棄地不耕。屯卒之所以離土,大約不出于二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厭耕,二是想耕而無法耕。人們充軍服役,被迫遠離家鄉(xiāng),物質上嚴重缺乏,精神上十分痛苦。而一旦撥地下屯,開辟艱難,近便地又多被頭目占種,旗軍的分地往往分散diào@①遠,不便耕作,加上水土不服,故而或死或竄,使田土大片荒蕪[⑥]。收獲物全部收歸官有,使屯軍與被抑配的土地處于對立狀態(tài),造成屯丁對官地的冷漠與厭棄。這是屯田始終缺少生機以至拋荒不耕的重要因素。
為了舉家生存,屯軍終竟不得不早暮辛勤,以博升斗之入。然而,人們想負重耕耘卻又難于安身。
首先,政府言而無信,常常征調他們去應操,作戰(zhàn)。每當邊防吃緊,腹里,政府就發(fā)現(xiàn),原先劃定的屯操比例并不實際,隊即使全員也顯然配備過少。最方便的補救辦法,莫過于將屯作操,使他們棄耒sì@②荷戈矛。像正統(tǒng)末年福建鄧茂七起義,便將福建屯軍幾乎全部調往前線,使屯地大部荒蕪[⑦]。而這等規(guī)模的腹里戰(zhàn)亂何只千百起。邊方的情況自有過之而無不及。葉向高在《屯政考》中說:"祖宗時不許他役妨其農務。其后邊事漸興,多抽屯軍補伍,于是屯種之人失其本業(yè),而田遂就荒。"[⑧]遼東"自成化以后,盡將屯軍改為操軍"[⑨]。嘉靖初年,大學士楊一清說:"正軍充伍,余丁撥屯,例也。"[⑩]可見至遲在弘治、正德年間,"九邊"地區(qū)的屯田正軍已被普遍征調。正軍離開土地之后,"有有軍無余(?。┱撸杏熊娪喽鵁o力不能耕者"[①①],所遺下田土,肥沃者被人侵吞,貧瘦者大凡荒棄。
其次,屯軍不勝盤剝,不得已而逃亡。第一位的盤剝就是科稅太重。莫說對半租,就以6石余糧說,其租率大略為:
分地數(shù)(畝) 糧(石) 租率(斗)
12 6 5.0
20 6 3.0
30 6 2.0
50 6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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