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科舉舞弊哪朝最狠
懲治科舉舞弊哪朝最狠,???原標題:為了防止科舉舞弊,1300年里都設置了哪些考試制度????科舉的本
原標題:為了防止科舉舞弊,1300年里都設置了哪些考試制度?
科舉的本意在于公平取士,但是幾乎在與科舉誕生同時,違背公平競爭的各種舞弊、取巧的行為就出現(xiàn)了,因此,防止舞弊從一開始就是科舉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為保證取士的公平,唐代不斷完善科舉考試的程序、評判標準,采取防范科場舞弊的措施。在考試程序方面,唐代省試中逐步建立了進士、明經(jīng)等??瓶颇咳龍隹荚囍贫?,從技術層面避免前場落第再參加后場考試等舞弊行為。五代時,這種三場考試制度又推行到州縣的考試中。唐代為防止科場舞弊實行了考試場所的鎖院制度,設置貢院印,以防違禁。為了確保閱卷公正無誤,建立了中書門下覆核和覆試制度,同時加強了對省試的監(jiān)督。
資料圖
但是,唐代科舉還不能說是完善成熟的。唐代實行科舉之初,還保留有公薦制度,即所謂“臺閣近臣”可以向考官推薦“抱文藝者”,甚至預擬了榜上的名次。應舉者要向達官貴人獻納 詩詞 賦論作品,即所謂“行卷”,以備推薦。一些有影響的人物甚至被稱為“文章之司命,人物之權衡,一經(jīng)品題,便作佳士”。然而這些達官貴人“去取不能無私”,這就為權要世家子弟開了方便之門,甚至錄取“不以親則以勢,不以賄則以交”,那些“無媒無黨,有行有才”的人往往被拒之門外。
李白的《與韓荊州書》中說“生不用封萬戶侯,但愿一識韓荊州”,錢起的 詩句“獻賦十年猶未遇,羞將白發(fā)對華簪”,描寫的就是士人的這種無奈。一些達官貴人倚仗權勢在科舉中公開請托,比科場作弊更為嚴重,而科場舞弊成為常態(tài),以至于形成“勢門子弟,交相酬??;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局面。
長慶元年(821年),禮部侍郎錢徽掌貢舉,接受請托,錄取不公,引起不滿,穆宗下令進行覆試。結(jié)果已錄取的14人,10人因無藝被黜落,涉嫌請托者被罷官。會昌三年(843年)禮部尚書王起權知貢舉,提出“凡有親戚在朝者,不得應舉”,使公卿子弟的入仕之路暫時受到了限制。但幾經(jīng)反復,終于無法阻止公卿子弟的請托和當權者的賣放。
唐及五代科舉考試還有公卷制度。為使考官了解應舉者的平素課業(yè)水平,應舉者要向知貢舉官投納省卷,即“公卷”。這樣做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士子的水平,避免僅憑一次考試就決定去取的僥幸和不公,但是,公卷不能保證真實,公卷造假,或用舊卷,或請人代筆,都無從監(jiān)督考察,反而出現(xiàn)巨大漏洞,妨害了考試的公平。
宋代為了實現(xiàn)科舉的公平,繼續(xù)完善其制度和技術設計。宋初,多次下詔廢除公薦,規(guī)定薦囑者要治罪,被薦者罰本貫重役,且永遠不得再參加科舉考試,對于告發(fā)者則給予獎勵。廢除了“公薦”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古代科舉試卷
科場如同戰(zhàn)場,早在唐代,就規(guī)定了嚴格的科場紀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wèi),]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但是科場作弊不止。為了防止科場作弊,宋朝做了一系列技術性規(guī)定,仁宗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實行“糊名考校”。試卷封印糊名,鄉(xiāng)貫狀別用字號標注。真宗時,又施行了謄錄制度,試卷另行謄錄,然后再送考官評定等第。這樣,考官既不知道舉人的姓名,也不能憑借字體辨認出作者,請托關照就難于進行了。 歐陽修稱贊說:“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代,最號至公?!?、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人之子,不得有所愛憎薄厚于其間?!錈o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彼J為,這是最公正的制度。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即設立了親屬回避的“別頭試”制度,考官與舉人為姻親者,遣官另設考場別試。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差選,后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钡藭r殿試考官尚不避親。寧宗嘉定元年(1208年),“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這就為后世立了規(guī)矩。
南宋理宗紹定元年(1228年)開科,發(fā)現(xiàn)某卷文字與人雷同,甚至一字不差。原因在于考官受賄,將范文偷交給應試者,或者是老儒賣文給士子傳抄。朝廷不得不對此加以戒飭,下令一旦發(fā)現(xiàn)試卷雷同,即將應試者黜落,考官、監(jiān)試官也一例黜退。理宗時,科場“奸弊愈滋”。“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外出,曰謄錄滅裂?!?朝廷下令嚴格監(jiān)督,“設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
金朝科舉考場制度嚴厲??茍鲆?guī)則如糊名、謄錄等,則大體沿襲了宋朝的做法。
科舉貢院內(nèi)部
明清科舉作弊甚盛?!百V買鉆營、懷挾倩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而關節(jié)為甚”,所以明清科舉的防弊措施也更為嚴厲。比如,明代考試在內(nèi)由御史,在外由按察司官員監(jiān)視。會試時,由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巡綽、監(jiān)門,搜檢懷挾,都有專職人員。考場嚴禁講問冒代,每個考生單獨一間號房,由一名軍人把守。試卷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試卷用墨書寫,再由謄錄官用p謄寫。讀卷官不知考試者姓名,也不能見到墨卷,可以說無處不防。洪武七年(1374年)規(guī)定,如果考生挾帶被發(fā)現(xiàn),“于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但是,如《明史》所說,作弊以“關節(jié)為甚”,科場案時有發(fā)生。一些勢要高官或憑借權勢,使自己的子弟得以高中,或貪圖賄賂,以金錢決定去取,從根本上敗壞了科舉的公平。萬歷四年(1576年),順天主考高汝愚錄取權臣內(nèi)閣首輔張居正的兒子張嗣修、張懋修和張的同黨吏部侍郎王篆的兒子王之恒、王之鼎,就是很典型的案件。
清代科場舞弊仍然猖獗,順治十四年(丁酉,1657年),爆發(fā)科場大案。順天府鄉(xiāng)試發(fā)榜后,“途謠巷議,嘖有煩言”,爆出:中式舉人陸其賢用銀三千兩,同科陸貽吉送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得中等情弊。各地鄉(xiāng)試發(fā)榜后,士子忿其不公,也揭露出各種舞弊情節(jié):江南“聯(lián)宗有素,乃乘機滋弊”;河南考試官黃d、丁澎用墨筆添改字句;山東同考官袁英等,用藍筆改竄字句;山西考試官匡蘭馨等批語不列名銜,等等。順治帝命法司嚴查擬罪。
結(jié)果,考官李振鄴、張我樸等、舉人田耜等共七人俱立斬,家產(chǎn)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陽堡。其他,王樹德等七人應立斬家產(chǎn)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孫珀齡等十一人俱應立斬,家產(chǎn)籍沒;張F等五人俱應立絞,余贊周應絞監(jiān)候。順治帝親自審問,“多犯一時處死,于心不忍”,俱從寬免,各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古代科舉夾帶上衣
但是,科場舞弊并沒有就此止步,各種舞弊行為不斷發(fā)生,咸豐八年(1858年)又發(fā)生了震動朝野的大案。其時歲在戊午,因此又稱戊午科場案。本科順天鄉(xiāng)試,因考生滿洲附學生平齡涉嫌舞弊引起,暴露了考生羅洪澤“遞條子”入考場,請托兵部主事李鶴齡、翰林院編修浦安,浦又托大學士柏俊,羅因此得以中試。李、浦共得白銀500兩,而柏俊并不知情。結(jié)果,浦、羅、李照例處決,柏俊也以“辜恩藐法”即行處斬。柏俊以一品大臣被殺,實與同僚私恨有關,但其責任是不能逃脫的。此案歷經(jīng)五年才審結(jié)完成,最終九十余人受到懲處,五名軍機大臣等被殺。
古代科舉小抄
清廷對科場舞弊如此嚴厲懲處,意在嚴肅法紀,公平取士,同時,借以鉗制士人,打擊幫派黨爭的意圖也很明顯。此前,順治十四年(1657年)所頒發(fā)的上諭就說到:“制科取士,課吏薦賢,皆屬朝廷公典……以后內(nèi)外大小各官,俱宜恪守職掌,不許投拜門生,如有犯者,即以背旨論。薦舉各官,俱照衙門體統(tǒng)相稱,一切讀閱卷考試等項,俱不許仍襲師生之號……永絕朋黨之根?!笨刂瓶茍觯褪羌訌妼φ值目刂?,就是加強皇帝的權力。
與這些舞弊大案相并行,就是科場的懷挾之弊。自宋代實行糊名、謄錄等措施之后,科場懷挾之弊與反作弊就呈水漲船高之勢。至于明清,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此類作弊在科場內(nèi)外已經(jīng)形成一個完整的鏈條,甚至成為一個產(chǎn)業(yè)。為了應對科舉市場,各種科舉程文范本大行其道,許多文人成為選家。一些書坊更是印制微型刻本,舉人入場夾帶之用。至于夾帶方式更是花樣百出。衣、物、筆、硯、紙、墨無不可以作為夾帶工具,甚至夾帶物被藏入之內(nèi)。
為痛懲夾帶之弊,乾隆帝曾下諭旨,令“步軍統(tǒng)領、五城御史出示曉瑜,并密行查拿”,且在現(xiàn)場派遣軍役搜檢,以致扒光入場者的衣褲。乾隆九年(甲子,1744年)順天府鄉(xiāng)試,頭、二場各搜出夾帶21人。由于搜檢威懾,大量蠅頭小卷被遺棄在貢院外各角落。第二場點名,竟有2800余人不敢入場考試,而入場參加考試者,因為沒有夾帶而交白卷的68人,不完卷的329人,文不對題的276人。如此情景,不僅說明夾帶積弊之重,而且說明士子庸濫之甚。此役之后,科場夾帶雖稍微平靜,但不久又死灰復燃。殆至清朝末年,綱常解紐,科場搜檢流于形式,對于夾帶見怪不怪,科舉也就走到了盡頭了。
科舉作弊用的夾帶鞋
科舉號稱公平,但科舉的公平也是相對的。作為地域廣闊的多民族國家,各地區(qū)、各民族之間的差異很大。如果都按一個標準取士,可能造成機會的不平等。同時,各皇朝為了擴大統(tǒng)治基礎,也有必要廣泛地選拔人才,把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的人才都選拔出來。這既可以使取士的代表面更均衡,也可以照顧到差異地區(qū)和不同民族的相對公平。同時,統(tǒng)治者為了強化自己的政權支柱,給特定人群或特定族群以優(yōu)待,也是科舉中常見的做法。
唐朝文武官考試即有所謂南選。唐朝規(guī)定了諸州的解額,照顧了邊遠地區(qū)、落后地區(qū)的應試者的數(shù)量。宋朝也以各地解額數(shù)量的限制分配,來取得地區(qū)之間的平衡。金朝太宗天會五年(1127年),因“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缺,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yè)取士,號為南北選”。南北新老地區(qū)按不同標準取士,就照顧到了地區(qū)和民族差異。元朝科舉分左右卷,其中有對漢人、南人歧視的因素,但也不無擴大統(tǒng)治基礎,求得差異均衡公平的考量。
明代科舉,取士原不分南北。洪武三十年(1397年),取士五十二人,皆南人。太祖朱元璋認為考官為南方人因而偏私,于是嚴懲考官,親自閱卷,結(jié)果錄取六十一人皆北人。
永樂以后,幾經(jīng)調(diào)整,確定取士分南、北、中卷。這不僅調(diào)整了利益分配格局,照顧到落后地區(qū)的發(fā)展,也使國家統(tǒng)治基礎更為平衡穩(wěn)固。明代武舉也曾仿文科之南北卷,分為邊方、腹里。每十名中,邊六腹四以為常。清代科舉卷不分南北,而按參加考試的人數(shù)臨時確定名額。在會試中采取分省取士,照顧邊遠省份,以確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機會;在鄉(xiāng)試中實行編號制度,分別規(guī)定取中名額,使偏僻之鄉(xiāng)及地方民族子弟能有中試者。對土司科舉的放寬等等,也出于同樣目的。
江南貢院
在等級森嚴的社會中,絕對的平等永遠無法實現(xiàn),統(tǒng)治者有時要故意維持這種等級差異。
科舉考試,號稱朝廷設科,人人可以投牒自進,但實際上,朝廷對于參加科舉者的身份有明確的限制。唐代規(guī)定,“有刑家之子,工商殊類”不得充貢。宋朝,“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及醫(yī)巫之家不得參加科舉;遼代“醫(yī)、卜、屠、販、隸奴及倍父母或犯者、逃亡者,不得舉進士?!碧祆竦矍y(tǒng)五年(1105年)又規(guī)定“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金朝規(guī)定倡優(yōu)之家、伶人,奴婢、罪犯、叛逆人親屬乃至官方的太常大樂署的樂師、少府監(jiān)各色工匠藝人都不得參加科舉。元朝仍有“倡優(yōu)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的規(guī)定。但陰陽醫(yī)術之士則不禁止。
世祖在位時,丞相火魯火孫等關于開設科舉的建言中就說到“儒吏、陰陽、醫(yī)術,皆令試舉”。對于罪犯的限制可以理解,對于工商醫(yī)伶人奴婢之家的限制,就是明顯的歧視。明朝規(guī)定相對放寬,洪武四年,太祖朱元璋令“惟胥吏心術已壞不許應試”。他不愿意讓那些已被官場污染的胥吏進入官員隊伍。
洪武十七年,又規(guī)定:“其學官及罷閑官吏,倡優(yōu)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喪者,不許應試?!泵鞔?,特別是在中后期,有大量的工商之家的子弟參加科舉考試,而且中試入仕。社會的進步,工商業(yè)階層的壯大,普遍價值觀念的變化是其原因。到清代,仍規(guī)定奴婢倡優(yōu)之家不得參加科舉,其他賤民包括丐戶、D戶、九姓漁戶等等也不準參加科舉。雍正年間雖然曾下令除豁樂戶等賤籍,在名義上解除了他們參加科舉的限制,但實際上還是很難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
選編自毛佩琦《中國科舉制通史》總論
科舉的本意在于公平取士,但是幾乎在與科舉誕生同時,違背公平競爭的各種舞弊、取巧的行為就出現(xiàn)了,因此,防止舞弊從一開始就是科舉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為保證取士的公平,唐代不斷完善科舉考試的程序、評判標準,采取防范科場舞弊的措施。在考試程序方面,唐代省試中逐步建立了進士、明經(jīng)等??瓶颇咳龍隹荚囍贫?,從技術層面避免前場落第再參加后場考試等舞弊行為。五代時,這種三場考試制度又推行到州縣的考試中。唐代為防止科場舞弊實行了考試場所的鎖院制度,設置貢院印,以防違禁。為了確保閱卷公正無誤,建立了中書門下覆核和覆試制度,同時加強了對省試的監(jiān)督。
資料圖
但是,唐代科舉還不能說是完善成熟的。唐代實行科舉之初,還保留有公薦制度,即所謂“臺閣近臣”可以向考官推薦“抱文藝者”,甚至預擬了榜上的名次。應舉者要向達官貴人獻納 詩詞 賦論作品,即所謂“行卷”,以備推薦。一些有影響的人物甚至被稱為“文章之司命,人物之權衡,一經(jīng)品題,便作佳士”。然而這些達官貴人“去取不能無私”,這就為權要世家子弟開了方便之門,甚至錄取“不以親則以勢,不以賄則以交”,那些“無媒無黨,有行有才”的人往往被拒之門外。
李白的《與韓荊州書》中說“生不用封萬戶侯,但愿一識韓荊州”,錢起的 詩句“獻賦十年猶未遇,羞將白發(fā)對華簪”,描寫的就是士人的這種無奈。一些達官貴人倚仗權勢在科舉中公開請托,比科場作弊更為嚴重,而科場舞弊成為常態(tài),以至于形成“勢門子弟,交相酬??;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局面。
長慶元年(821年),禮部侍郎錢徽掌貢舉,接受請托,錄取不公,引起不滿,穆宗下令進行覆試。結(jié)果已錄取的14人,10人因無藝被黜落,涉嫌請托者被罷官。會昌三年(843年)禮部尚書王起權知貢舉,提出“凡有親戚在朝者,不得應舉”,使公卿子弟的入仕之路暫時受到了限制。但幾經(jīng)反復,終于無法阻止公卿子弟的請托和當權者的賣放。
唐及五代科舉考試還有公卷制度。為使考官了解應舉者的平素課業(yè)水平,應舉者要向知貢舉官投納省卷,即“公卷”。這樣做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士子的水平,避免僅憑一次考試就決定去取的僥幸和不公,但是,公卷不能保證真實,公卷造假,或用舊卷,或請人代筆,都無從監(jiān)督考察,反而出現(xiàn)巨大漏洞,妨害了考試的公平。
宋代為了實現(xiàn)科舉的公平,繼續(xù)完善其制度和技術設計。宋初,多次下詔廢除公薦,規(guī)定薦囑者要治罪,被薦者罰本貫重役,且永遠不得再參加科舉考試,對于告發(fā)者則給予獎勵。廢除了“公薦”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古代科舉試卷
科場如同戰(zhàn)場,早在唐代,就規(guī)定了嚴格的科場紀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wèi),]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但是科場作弊不止。為了防止科場作弊,宋朝做了一系列技術性規(guī)定,仁宗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實行“糊名考校”。試卷封印糊名,鄉(xiāng)貫狀別用字號標注。真宗時,又施行了謄錄制度,試卷另行謄錄,然后再送考官評定等第。這樣,考官既不知道舉人的姓名,也不能憑借字體辨認出作者,請托關照就難于進行了。 歐陽修稱贊說:“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代,最號至公?!?、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人之子,不得有所愛憎薄厚于其間?!錈o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彼J為,這是最公正的制度。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即設立了親屬回避的“別頭試”制度,考官與舉人為姻親者,遣官另設考場別試。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差選,后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钡藭r殿試考官尚不避親。寧宗嘉定元年(1208年),“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這就為后世立了規(guī)矩。
南宋理宗紹定元年(1228年)開科,發(fā)現(xiàn)某卷文字與人雷同,甚至一字不差。原因在于考官受賄,將范文偷交給應試者,或者是老儒賣文給士子傳抄。朝廷不得不對此加以戒飭,下令一旦發(fā)現(xiàn)試卷雷同,即將應試者黜落,考官、監(jiān)試官也一例黜退。理宗時,科場“奸弊愈滋”。“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外出,曰謄錄滅裂?!?朝廷下令嚴格監(jiān)督,“設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
金朝科舉考場制度嚴厲??茍鲆?guī)則如糊名、謄錄等,則大體沿襲了宋朝的做法。
科舉貢院內(nèi)部
明清科舉作弊甚盛?!百V買鉆營、懷挾倩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而關節(jié)為甚”,所以明清科舉的防弊措施也更為嚴厲。比如,明代考試在內(nèi)由御史,在外由按察司官員監(jiān)視。會試時,由御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巡綽、監(jiān)門,搜檢懷挾,都有專職人員。考場嚴禁講問冒代,每個考生單獨一間號房,由一名軍人把守。試卷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試卷用墨書寫,再由謄錄官用p謄寫。讀卷官不知考試者姓名,也不能見到墨卷,可以說無處不防。洪武七年(1374年)規(guī)定,如果考生挾帶被發(fā)現(xiàn),“于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但是,如《明史》所說,作弊以“關節(jié)為甚”,科場案時有發(fā)生。一些勢要高官或憑借權勢,使自己的子弟得以高中,或貪圖賄賂,以金錢決定去取,從根本上敗壞了科舉的公平。萬歷四年(1576年),順天主考高汝愚錄取權臣內(nèi)閣首輔張居正的兒子張嗣修、張懋修和張的同黨吏部侍郎王篆的兒子王之恒、王之鼎,就是很典型的案件。
清代科場舞弊仍然猖獗,順治十四年(丁酉,1657年),爆發(fā)科場大案。順天府鄉(xiāng)試發(fā)榜后,“途謠巷議,嘖有煩言”,爆出:中式舉人陸其賢用銀三千兩,同科陸貽吉送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得中等情弊。各地鄉(xiāng)試發(fā)榜后,士子忿其不公,也揭露出各種舞弊情節(jié):江南“聯(lián)宗有素,乃乘機滋弊”;河南考試官黃d、丁澎用墨筆添改字句;山東同考官袁英等,用藍筆改竄字句;山西考試官匡蘭馨等批語不列名銜,等等。順治帝命法司嚴查擬罪。
結(jié)果,考官李振鄴、張我樸等、舉人田耜等共七人俱立斬,家產(chǎn)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陽堡。其他,王樹德等七人應立斬家產(chǎn)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孫珀齡等十一人俱應立斬,家產(chǎn)籍沒;張F等五人俱應立絞,余贊周應絞監(jiān)候。順治帝親自審問,“多犯一時處死,于心不忍”,俱從寬免,各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古代科舉夾帶上衣
但是,科場舞弊并沒有就此止步,各種舞弊行為不斷發(fā)生,咸豐八年(1858年)又發(fā)生了震動朝野的大案。其時歲在戊午,因此又稱戊午科場案。本科順天鄉(xiāng)試,因考生滿洲附學生平齡涉嫌舞弊引起,暴露了考生羅洪澤“遞條子”入考場,請托兵部主事李鶴齡、翰林院編修浦安,浦又托大學士柏俊,羅因此得以中試。李、浦共得白銀500兩,而柏俊并不知情。結(jié)果,浦、羅、李照例處決,柏俊也以“辜恩藐法”即行處斬。柏俊以一品大臣被殺,實與同僚私恨有關,但其責任是不能逃脫的。此案歷經(jīng)五年才審結(jié)完成,最終九十余人受到懲處,五名軍機大臣等被殺。
古代科舉小抄
清廷對科場舞弊如此嚴厲懲處,意在嚴肅法紀,公平取士,同時,借以鉗制士人,打擊幫派黨爭的意圖也很明顯。此前,順治十四年(1657年)所頒發(fā)的上諭就說到:“制科取士,課吏薦賢,皆屬朝廷公典……以后內(nèi)外大小各官,俱宜恪守職掌,不許投拜門生,如有犯者,即以背旨論。薦舉各官,俱照衙門體統(tǒng)相稱,一切讀閱卷考試等項,俱不許仍襲師生之號……永絕朋黨之根?!笨刂瓶茍觯褪羌訌妼φ值目刂?,就是加強皇帝的權力。
與這些舞弊大案相并行,就是科場的懷挾之弊。自宋代實行糊名、謄錄等措施之后,科場懷挾之弊與反作弊就呈水漲船高之勢。至于明清,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此類作弊在科場內(nèi)外已經(jīng)形成一個完整的鏈條,甚至成為一個產(chǎn)業(yè)。為了應對科舉市場,各種科舉程文范本大行其道,許多文人成為選家。一些書坊更是印制微型刻本,舉人入場夾帶之用。至于夾帶方式更是花樣百出。衣、物、筆、硯、紙、墨無不可以作為夾帶工具,甚至夾帶物被藏入之內(nèi)。
為痛懲夾帶之弊,乾隆帝曾下諭旨,令“步軍統(tǒng)領、五城御史出示曉瑜,并密行查拿”,且在現(xiàn)場派遣軍役搜檢,以致扒光入場者的衣褲。乾隆九年(甲子,1744年)順天府鄉(xiāng)試,頭、二場各搜出夾帶21人。由于搜檢威懾,大量蠅頭小卷被遺棄在貢院外各角落。第二場點名,竟有2800余人不敢入場考試,而入場參加考試者,因為沒有夾帶而交白卷的68人,不完卷的329人,文不對題的276人。如此情景,不僅說明夾帶積弊之重,而且說明士子庸濫之甚。此役之后,科場夾帶雖稍微平靜,但不久又死灰復燃。殆至清朝末年,綱常解紐,科場搜檢流于形式,對于夾帶見怪不怪,科舉也就走到了盡頭了。
科舉作弊用的夾帶鞋
科舉號稱公平,但科舉的公平也是相對的。作為地域廣闊的多民族國家,各地區(qū)、各民族之間的差異很大。如果都按一個標準取士,可能造成機會的不平等。同時,各皇朝為了擴大統(tǒng)治基礎,也有必要廣泛地選拔人才,把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的人才都選拔出來。這既可以使取士的代表面更均衡,也可以照顧到差異地區(qū)和不同民族的相對公平。同時,統(tǒng)治者為了強化自己的政權支柱,給特定人群或特定族群以優(yōu)待,也是科舉中常見的做法。
唐朝文武官考試即有所謂南選。唐朝規(guī)定了諸州的解額,照顧了邊遠地區(qū)、落后地區(qū)的應試者的數(shù)量。宋朝也以各地解額數(shù)量的限制分配,來取得地區(qū)之間的平衡。金朝太宗天會五年(1127年),因“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缺,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yè)取士,號為南北選”。南北新老地區(qū)按不同標準取士,就照顧到了地區(qū)和民族差異。元朝科舉分左右卷,其中有對漢人、南人歧視的因素,但也不無擴大統(tǒng)治基礎,求得差異均衡公平的考量。
明代科舉,取士原不分南北。洪武三十年(1397年),取士五十二人,皆南人。太祖朱元璋認為考官為南方人因而偏私,于是嚴懲考官,親自閱卷,結(jié)果錄取六十一人皆北人。
永樂以后,幾經(jīng)調(diào)整,確定取士分南、北、中卷。這不僅調(diào)整了利益分配格局,照顧到落后地區(qū)的發(fā)展,也使國家統(tǒng)治基礎更為平衡穩(wěn)固。明代武舉也曾仿文科之南北卷,分為邊方、腹里。每十名中,邊六腹四以為常。清代科舉卷不分南北,而按參加考試的人數(shù)臨時確定名額。在會試中采取分省取士,照顧邊遠省份,以確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機會;在鄉(xiāng)試中實行編號制度,分別規(guī)定取中名額,使偏僻之鄉(xiāng)及地方民族子弟能有中試者。對土司科舉的放寬等等,也出于同樣目的。
江南貢院
在等級森嚴的社會中,絕對的平等永遠無法實現(xiàn),統(tǒng)治者有時要故意維持這種等級差異。
科舉考試,號稱朝廷設科,人人可以投牒自進,但實際上,朝廷對于參加科舉者的身份有明確的限制。唐代規(guī)定,“有刑家之子,工商殊類”不得充貢。宋朝,“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及醫(yī)巫之家不得參加科舉;遼代“醫(yī)、卜、屠、販、隸奴及倍父母或犯者、逃亡者,不得舉進士?!碧祆竦矍y(tǒng)五年(1105年)又規(guī)定“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金朝規(guī)定倡優(yōu)之家、伶人,奴婢、罪犯、叛逆人親屬乃至官方的太常大樂署的樂師、少府監(jiān)各色工匠藝人都不得參加科舉。元朝仍有“倡優(yōu)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的規(guī)定。但陰陽醫(yī)術之士則不禁止。
世祖在位時,丞相火魯火孫等關于開設科舉的建言中就說到“儒吏、陰陽、醫(yī)術,皆令試舉”。對于罪犯的限制可以理解,對于工商醫(yī)伶人奴婢之家的限制,就是明顯的歧視。明朝規(guī)定相對放寬,洪武四年,太祖朱元璋令“惟胥吏心術已壞不許應試”。他不愿意讓那些已被官場污染的胥吏進入官員隊伍。
洪武十七年,又規(guī)定:“其學官及罷閑官吏,倡優(yōu)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喪者,不許應試?!泵鞔?,特別是在中后期,有大量的工商之家的子弟參加科舉考試,而且中試入仕。社會的進步,工商業(yè)階層的壯大,普遍價值觀念的變化是其原因。到清代,仍規(guī)定奴婢倡優(yōu)之家不得參加科舉,其他賤民包括丐戶、D戶、九姓漁戶等等也不準參加科舉。雍正年間雖然曾下令除豁樂戶等賤籍,在名義上解除了他們參加科舉的限制,但實際上還是很難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
選編自毛佩琦《中國科舉制通史》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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