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牧師
歷史
第七、八世紀時,要西方教會圣職人員生活敗壞,不屬任何修會的圣品人紀律松懈,陋習叢生,及至八世紀初,英國本篤會會士圣波尼法爵于722年獲教宗額我略二世委任為日耳曼地區(qū)主教,他著手組織該地及法蘭克教會,編制教會法律(Canon),漸漸建立成一個有秩序的教會。
波尼法爵的改革工作是以教會的整體生活為對象,要求整個教會皆遵守教會所訂定的規(guī)例(Canons)。在差不多同一時期,其門生克雷特剛主教(Chrodengang,708-766)亦展開一項規(guī)模較小但同樣重要的改革,就是提高圣品人生活的質(zhì)素及紀律。他希望不屬修會的圣品人像修士一樣,過著有紀律的生活。他要求在轄區(qū)內(nèi)的圣品人,都遵守與圣品人生活有關(guān)的法規(guī)。他鼓勵這些圣品人住在一起,組成教士團體。由于當時大城市大多設(shè)有主教座堂,于是便在座堂加建宿舍,城市的圣品人住在一起組成團體,過著有紀律的生活,一同嚴格遵守教會規(guī)例。
這些教士群體多數(shù)附屬于一所主教座堂,如此這些嚴守教會規(guī)矩的圣品被稱為“法政”。最有名的例子就是11世紀時的奧古斯丁團體(Canons of St. Augustine)。之后隨著時代的演變,此一組織逐漸式微。不過仍存于天主教與圣公會的部分主教座堂編制中。
他們除了負起牧民和教導的工作外,還要協(xié)助主教管理座堂,并且要參與座堂一日數(shù)次的崇拜,就是每日的幾次的“日課”(daily office)或“時辰祈禱”。
天主教
在羅馬天主教,所稱的詠禱司鐸班,是一種從屬于主教座堂或副座堂的司鐸集團,其職務(wù)是在需要時舉行較隆重的禮儀;并且在教區(qū)負責教會法政或其他主教任命相關(guān)職務(wù)。僅有部分教區(qū)保有此團體。
此外詠禱司鐸的稱號也有可能以榮銜的方式贈與教區(qū)內(nèi)的資深堂區(qū)司鐸作為表揚。
圣公宗
在圣公宗的傳統(tǒng)中,在座堂工作的牧師大多數(shù)是由座堂議會(Cathedral Chapter)委任為法政牧師,與為首的座堂主任牧師(Dean)組成座堂議會,一起策劃崇拜、牧民、教導和管理等工作。此外,很多座堂還有“初級法政牧師”(Minor Canons)其工作主要是負責座堂的崇拜,但在管理上沒有決策權(quán)。大多數(shù)座堂還有另一類法政牧師,他們并非全職在座堂工作的牧師,故被稱為 “名譽法政牧師”(Honorary Canons或Prebendary)。
除了法政牧師外,其實還可以委任平信徒擔任“信徒法政”(Lay Canon)。座堂主任其實是“座堂首席法政”,還可以有領(lǐng)唱法政(Canon Precentor)、法典法政(Canon Chancellor)、財務(wù)法政(Canon Treasurer)、牧民法政(Canon Pastor)、福傳法政(Canon Mission)、和神學法政/教憲牧師(Canon Theologian)。
除了座堂外,一些協(xié)同教堂,如西敏寺,都擁有著這樣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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