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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2020-10-16
                  出處:族譜網(wǎng)
                  作者:阿族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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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威廉·馬伯利1801年2月4日,約翰·馬歇爾宣誓就職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當時最高法院并無專門建筑,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決議,將國會大廈一樓的一個房間給最高法院開庭使用,房間有兩扇窗,寬度僅9-11米。憲法也未將最高法院的權限定義清楚,所以對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們有不同認識,并引發(fā)各種分歧和爭論。許多人認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審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為涉及海事、財產(chǎn)和商務的非憲法案件。不過喬治·華盛頓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寄予厚望,在給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聯(lián)邦政府的穩(wěn)定與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其法律的解釋和執(zhí)行”。所以,他認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僅應該行動獨立,而且,其組織構成也應該盡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夠坦率地告訴他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這樣,他和立法部門就可以進行改正。盡管有華盛頓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還是

                  背景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威廉·馬伯利

                  1801年2月4日,約翰·馬歇爾宣誓就職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當時最高法院并無專門建筑,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決議,將國會大廈一樓的一個房間給最高法院開庭使用,房間有兩扇窗,寬度僅9-11米。憲法也未將最高法院的權限定義清楚,所以對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們有不同認識,并引發(fā)各種分歧和爭論。許多人認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釋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審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為涉及海事、財產(chǎn)和商務的非憲法案件。不過喬治·華盛頓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寄予厚望,在給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的穩(wěn)定與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其法律的解釋和執(zhí)行”。所以,他認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僅應該行動獨立,而且,其組織構成也應該盡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夠坦率地告訴他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這樣,他和立法部門就可以進行改正。盡管有華盛頓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還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個月的時間中,在各自的巡回區(qū)內奔波審案。

                  其次,美國憲法第六條中雖然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最高法地位,但美國憲法中卻留下了一個重大遺憾:它沒有規(guī)定由哪個機關來進行違憲審查。實際上能隨之預見到可能會出現(xiàn)違反憲法的情形,但在由哪個機關進行違憲審查這一重大問題上,由于在制憲過程中存在著極大爭議,對此在憲法中也就沒有定論。在制憲者對于這一問題無法進行妥協(xié)的情況下,無論制憲者是出于有意還是無意,事實上,這一問題只能留待憲法在實際運行中去消解。

                  事實

                  聯(lián)邦黨下野前的不當做法

                  1800年美國總統(tǒng)選舉中,在任總統(tǒng)約翰·亞當斯的聯(lián)邦黨遭遇失敗,托馬斯·杰斐遜因和阿隆·伯爾得票相同,眾議院多次以州為單位重新投票,杰斐遜最終于1801年2月17日當選。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lián)邦黨也失去多數(shù)。在其任期的最后階段,亞當斯利用手中的總統(tǒng)權力及其由聯(lián)邦黨人所控制的國會,對司法部門作了重大調整,并且迅速委任了大批的聯(lián)邦黨人出任聯(lián)邦法官。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爾沃思辭職,亞當斯即提名時任國務卿的馬歇爾繼任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這一提名立即獲得國會批準。但是馬歇爾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據(jù)亞當斯的要求,續(xù)任國務卿至換屆為止。與此同時,聯(lián)邦黨人國會1801年2月13日通過《司法法》將聯(lián)邦巡回法院由3個增加到6個,增加了16個聯(lián)邦巡回法官;兩個星期后又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qū)組織法》,成立了特區(qū)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當天卸任的亞當斯總統(tǒng)連夜任命42位“太平紳士”,后人將這些法官戲稱為“午夜法官”(英語:midnight judges)。這些做法,尤其是這兩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遜。

                  馬伯利的委任狀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

                  根據(jù)上述兩項新的法律,即將卸任的亞當斯總統(tǒng)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翼聯(lián)邦黨人。本案原告威廉·馬伯利(William Marbury)——一位來自馬里蘭州的銀行家兼莊園主,也成為“午夜法官”之一。參議院批準了這些任命。即將卸任的總統(tǒng)也簽署的委任狀,接下來的工作應由國務卿——同時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在委任狀上加蓋美利堅合眾國的國璽,然后發(fā)出。馬歇爾于1801年3月3日抓緊送發(fā)委任狀,但是由于最后時刻工作過多,有17份委任狀馬歇爾未在卸任國務卿之前發(fā)出。1801年3月4日,托馬斯·杰斐遜就任總統(tǒng),并任命詹姆斯·麥迪遜為國務卿。他得知此事后,對亞當斯卸任前的這些做法十分惱火,決心采取措施糾正,指令其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不得發(fā)出這些委任狀。

                  1801年12月,馬伯利和另外四名沒有收到委任狀的法官一起,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審起訴詹姆斯·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頒布執(zhí)行令,指令麥迪遜將委任狀投遞給他們。依據(jù)是國會于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第13條規(guī)定,針對聯(lián)邦官員提出執(zhí)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權。

                  馬歇爾的選擇

                  兩難

                  這似乎只是一個最高法院能否向國務卿下達執(zhí)行令的問題。從表面上看最高法院兩種選擇,要么否認擁有針對行政機關下達執(zhí)行令的權力,并駁回馬伯利的申請,如果作此選擇,將意味著放棄憲法賦予最高法院司法權的實質;要么命令麥迪遜發(fā)給馬伯利委任狀,這樣可以宣稱最高法院具有約束行政機關遵守法律的權力,但這只是“紙面的宣告”,因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執(zhí)行自己命令的權力,可以預見杰斐遜和麥迪遜將拒絕發(fā)出委任狀。無論最高法院采用這兩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都將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機關和國會以下的次等位置。所以實質上最高法院此時面臨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問題,憲法賦予最高法院與行政權、立法權同等的權力,但是否能夠得以確立?又以何種方式正式確立?問題放在馬歇爾法官面前。

                  第三種選擇

                  馬歇爾對于政治事務與法律問題同樣內行,他找出《司法法》與憲法的矛盾點,并聚焦于此: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是這樣寫的:“涉及大使、其他使節(jié)和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審權屬于最高法院。對上述的所有其他案件,無論是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訴審理權,但須遵照國會所規(guī)定的例外和規(guī)則?!笨梢姡鶕?jù)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審案件管轄權只限于兩類:

                  以大使、其他使節(jié)和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

                  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

                  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是這樣寫的:“在法律原則和習慣所容許的范圍內,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向現(xiàn)職官員下達執(zhí)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笨梢?789年《司法法》第13條所規(guī)定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有三類,即除了憲法中規(guī)定的兩類外,還包括在聯(lián)邦行政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當事人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起訴請求向聯(lián)邦行政部門發(fā)布強制執(zhí)行令的案件。

                  由此可知,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擴大了憲法賦予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審案件的管轄權,這就涉及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擴大的部分是否有憲法依據(jù)、是否違法了憲法的問題。而馬伯利恰恰是依據(jù)1789年《司法法》第13條中擴大了憲法規(guī)定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一審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起的訴訟。馬歇爾選擇了運用司法審查權,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條違憲。這樣馬歇爾就使自己擺脫了兩難境地,理由是憲法賦予最高法院的一審案件管轄權是排他性的,不能通過國會的法律加以擴大。所以最高法院否決馬伯利的申請并不是因為行政機關高于法律,而是因為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頒布執(zhí)行令,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一審案件管轄權。

                  判決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約翰·馬歇爾1808年

                  1803年2月24日,馬歇爾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寫的最高法院判決意見,他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問題

                  “申訴人是否有權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狀?”

                  “如果他有權,而這種權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國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補救辦法?”

                  “如果法律確實向他提供補救辦法,是否即為本院發(fā)出的執(zhí)行令?”

                  答案

                  馬歇爾在判決意見中接下來作出了這樣回答:

                  對于第一個問題,馬歇爾是這樣回答的:“合眾國總統(tǒng)通過簽署馬伯利先生的委任狀,任命他為哥倫比亞特區(qū)華盛頓縣的一名太平紳士,國務卿蓋在委任狀上的合眾國國璽是總統(tǒng)簽名正式有效及委任業(yè)已完成的確證;委任狀授予他擔任此項職位五年的合法權利?!?/span>

                  對于前述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說“每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對于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shù)脑挘敲淳筒慌湎碛羞@個榮譽?!薄疤郊澥孔鳛樗痉ㄏ到y(tǒng)中的一員,并不像各部部長一樣從屬于總統(tǒng)的酌情權。所以總統(tǒng)于該案中的作為必須要經(jīng)受司法審查。”也就是說,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伯利既得的權利,幫助馬伯利從麥迪遜處得到委任狀是法院的責任。

                  對于第三個問題,馬歇爾筆鋒一轉,給出一個否定的回答。馬歇爾認為雖然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fā)出執(zhí)行令,但在馬伯利案中,最高法院僅具有“上訴管轄權”,而不具有“初審管轄權”;簡單地說,就是馬伯利告錯了地方。

                  結論

                  馬歇爾的根據(jù)是如前所述的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而馬伯利在最高法院起訴,是參考了如上所述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條,于是馬歇爾斬釘截鐵的指出,《司法法》這一條與憲法沖突,非法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限。 在馬歇爾的判決意見中,有一部分是這樣寫的:“憲法要么是一項用普通方法不可改變的最高法,要么就是與普通法處于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樣,立法機關想要改變就可以改變。倘若前一種選擇是正確的,那么違反憲法的立法就不成其為法律;倘若后一種選擇是正確的,那么成文憲法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項其本身性質是無限權力的荒謬企圖?!瘪R歇爾強調,“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和責任”。馬歇爾在判決意見中運用三段論推斷出法院有審查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職責:

                  大前提:憲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

                  小前提:法官在就職時宣誓忠于憲法;

                  結論:法官有維護憲法、判斷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職責。

                  由于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是由這一三段論推導出來的,而不是憲法上的明確規(guī)定,因而馬歇爾在判決中說,法院的這一權力雖不是憲法上明確規(guī)定的,但它是憲法上“默示”的。據(jù)此,馬歇爾得出結論,憲法的含義否定了最高法院擁有原訴管轄權;盡管1789年《司法法》賦予了最高法院原訴和上訴管轄權,但因違憲而無效,本案撤銷。

                  分析

                  為了做出這一判決,并裁定國會的法律無效,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有權審查國會法律的合憲性。這是一個絕無僅有的時機,因為最高法院并未支持馬伯利的申請,所以不會引發(fā)與杰斐遜的正面沖突。并且,作為司法權中的最強大的權力——司法審查權,是在裁定國會賦予最高法院額外管轄權的法律違憲,這樣一個環(huán)境中得到聲明的;這使得杰斐遜很難對此進行攻擊;而且馬伯利案正處于美國建國之初的1803年,倘若馬歇爾這時不采取此一立場,最高法院第二次使用司法審查權是時隔54年后的斯科特訴桑福德案,到那時再提出以司法審查權來推翻國會法律,可能就很難得到認可。不過,后世有學者認為該論定并非無懈可擊,因為1789年《司法法》原文可有多種合理的解釋。馬歇爾在本案中關于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審查權的說法,并非首創(chuàng)。該學說起源于殖民時代和獨立戰(zhàn)爭時期;在憲法成文時,對政府權力的限制措施,使得學說成為法律的一條固有原則;而馬歇爾在馬伯利案的判決意見中,則是把以前宣告過的內容以明確的形式確立下來。進一步說,馬歇爾的判決意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美國最高裁判機構以判決的形式闡述了自身具有司法審查權這樣一個事實。司法機關和法官以法為依據(jù)進行判案,而當法律與憲法相抵觸時,當然要適用法效力更高的憲法,不能適用法效力低而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

                  影響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刻在美國最高法院墻壁上的判語

                  由于馬伯利案是確立最高法院審查合憲性的第一案,所以該案對后世有深遠影響,此案例后來被數(shù)百次的引用,成為被引用次數(shù)最多的案例。美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這個案件中寫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語,現(xiàn)在被刻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墻壁上:

                  今天,幾乎所有的憲法課程,一開始都會提到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世界各國的立憲民主政體,都把這個案例奉為制衡之源。

                  批判

                  從理論上對馬歇爾的判決提出有力批判的要數(shù)約翰·B·吉布森法官。他在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審理埃金訴勞布案中,對馬歇爾的判決提出了以下批駁:

                  司法機關的正常的和主要的權力并未擴展到取消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令;

                  凡適用于具有平等地位其他部門之一的東西,也應適用于政府的其他部門。司法機關有權解釋憲法,那么立法機關至少有同樣的憲法解釋權。不解釋憲法怎么可能依據(jù)憲法的精神制定具體的法律呢?

                  相互制約的概念本身并不包含司法否決權的思想;

                  他用另一個三段論來反駁馬歇爾的三段論:

                  大前提:憲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

                  小前提:總統(tǒng)在就職時宣誓忠于憲法;

                  結論:總統(tǒng)有維護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

                  在美國憲法上,聯(lián)邦的行政權屬總統(tǒng)一個人,行政權實行總統(tǒng)高度集權制。因此,由總統(tǒng)來行使違憲審查權是不可思議的。由此得出結論來說,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并不是憲法上默示的權力,而是馬歇爾從憲法那里“偷”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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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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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東來; 陳偉; 白雪峰. 美國歷程 : 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第1版.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01. ISBN 7-80182-138-6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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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網(wǎng)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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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dLaw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判決意見. [2010-12-30](英語).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案件概述. [2010-12-30](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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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控訴…!
                  拓展閱讀Wilkes,DonaldE.,Jr."J"accuse...!":émileZola,AlfredDreyfus,andthegreatestnewspaperarticleinhistory.FlagpoleMagazine12.11February1998:12[28January2011].OCLC30323514外部鏈接參考文獻
                  · 麥迪遜廣場
                  參考文獻Berman,Mirian,MadisonSquare:TheParkandItsCelebratedLandmarks.(2001)ISBN1-58685-037-7Mendelsohn,Joyce."MadisonSquare"inTemplate:Citeenc-nyc,p.711-712Patterson,JerryE.FifthAvenue:TheBestAdd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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