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占領(lǐng)武昌后,開始著手議訂律令。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朱自稱吳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依《唐律》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后又有條例,萬歷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于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fā)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篇目一準(zhǔn)之于唐”,分為《衛(wèi)禁》﹑《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經(jīng)過實(shí)踐考察之后,又經(jīng)過三次修改和增刪,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大明律》才正式頒發(fā),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jù)。
內(nèi)容
《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于篇首,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nèi)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洞竺髀伞酚衷黾恿恕凹辄h”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nèi)部的訴訟,后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yán)厲措施?!洞竺髀伞凡粶?zhǔn)“奸黨”“交結(jié)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quán)、交結(jié)黨援的集權(quán)思想?!洞竺髀伞房梢哉f是朱元璋本人“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治國經(jīng)驗(yàn)總結(jié)。洪武十八年(1385年)還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xù)編》﹑《三編》﹐二十一年(1388年)又頒賜《大誥武臣》﹐可見朱元璋本人對法之重視程度。
刑法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nèi)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chuàng),如廷杖等酷刑。
明亡后,在南明及臺灣明鄭時期,大明律仍運(yùn)行。
影響
《大明律》對近代中國影響深遠(yuǎn),順治三年(1646年)頒行的《大清律》,實(shí)質(zhì)上不過是《大明律》的修訂本。清律比明律更重,清朝對于謀反大逆處斬的范圍與明一至,但對“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這一類人還有附加處罰,男孩還要閹割,及母女妻妾等人也要給付新疆沒官為奴。而且清朝還擴(kuò)大了謀反罪的范圍,例如奏疏不當(dāng)或犯圣違逆者,加以“殊屬喪心病狂”、“妄議朝政”之罪以謀反罪論,凌遲罪在明律基礎(chǔ)上又增加九條十三種罪,而絞斬等傳統(tǒng)死刑也增致七百二十三條。
外部鏈接
參見
《元典章》
《明大誥》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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