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祭田的置辦方式及其在家族祭祀中的作用和來源
作為祭祀費用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祭田,其置辦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 先祖遺留。
如道光十四年山東棲霞前姜格莊李氏家廟碑刻中對設立祭田就有這樣的記載:“泉水社南莊村路旺村莊田三十四張(一張合 40 畝)二畝,上冊糧銀六十四兩至條段俱載在文契地冊。余存時為養(yǎng)老之資,沒后永留為祭田。”
“命子凝素、凝文、凝玉輪流經(jīng)管,永不許典賣,亦不許私分?!?該碑立于山東棲霞前姜格莊李氏祠堂)表明李氏祭田乃先人遺留并訂立規(guī)約不許子孫將其分析和典賣。
又如同治四年記載山東棲霞泉水店劉氏祠堂所立碑刻載該祠堂最初由劉永興一人“董其事”,而后祭田的置辦是由采賣瑩地樹木所得之資購置,并且以祭田生息的方式不斷擴充田產(chǎn):“自立祖堂后,中樹木采賣,囊貯買地數(shù)畝,以為祭田,總其成者,廷楠公建公輔數(shù)人也。廷楠既沒,因荒失理。知其事者鴻遠同愚溪公建經(jīng)理,數(shù)年積少成多,祭田益廣,利息益增?!?/p>
2.捐獻。子孫后代為祭祀先人,以捐獻的方式貢獻出自家田地。
1930 年續(xù)修招遠《李氏族譜·序》中交代:“故余乾隆二十四年建家祠數(shù)楹,與弟祿各置田若干畝,以備祭祀?!惫饩w三十四年修東宋莊《劉氏族譜》卷一中存有劉發(fā)云施地單:“立施單人劉發(fā)云,有自己買到南溝地三畝,情愿施于家廟,永為祭田,供奉宗譜,送燈上墳,不許遺忘。上帶稅銀四分五厘?!?/p>
而湖南湘鄉(xiāng)田氏家族在族譜中亦有相關(guān)記載:
由吳遷楚,落屯于湘鄉(xiāng)一坊,聚族于斯,建祠于斯,故至今稱為大田家沖。當明季兵瑟之后,祠宇傾毀,子孫之散亡在外者何可勝數(shù)。惟我仁可公派下廣積、廣稅、廣裴三房嗣裔,繁衍世居斯土。乾隆甲成,積房潤權(quán)公、稅房雨吉公各出重資,倡族樂捐置買壩上水田,建立宗祠。自是春秋祭祀,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而紀歷年捐買祭田如左。噫!觀乎此者,仁孝之心亦可以勃然興矣。
祠門首壩上水田一十二畝,系一坊六區(qū),冊名田祠義,正餉銀四錢六分二厘一、祠門首葛蒲擴側(cè)水田三畝,系一坊六區(qū),冊名田定安,正響銀一錢六分八厘五毫。此系乾隆已丑,雨吉、金栗二公奉母楊太安人命,捐入宗祠,永作香油之費。
姚家塘業(yè),原買沈姓田二十一畝五分,續(xù)買徐姓田八畝三分,共二十九畝八分,系一坊七區(qū),冊名田孝思,正餉銀一兩一錢七分二厘。
積房潤柄、潤相二公嗣裔,捐一坊,曲尺塘公田四畝五分,系三區(qū),冊名田義方戶內(nèi),正餉銀二錢三分。后因戶內(nèi)完納,遲早不齊,不無牽礙,遂與析戶完納,更名田祠。
積房潤柄、潤相二公嗣裔,又捐一坊,享塘公田四畝,系六區(qū),冊名田義方戶內(nèi),正餉銀一錢六分。
稅房東岳公父子,捐一坊,楠株塘享塘水田二畝,系六區(qū),冊名田潤任戶內(nèi).
正餉銀四分八厘四毫。
右兩分捐田,皆在六區(qū),皆屬共戶,亦因戶內(nèi)完納,遲早不齊,不無牽礙,遂與析戶完納,更名田祠,合共正餉銀二錢零八厘四毫,析彼合此,全無馨轅矣。
位可公派下奇惠公嗣裔,捐一坊,毓蘭屋場,即今高坪屋場水田九畝,系六區(qū),冊名田奇惠公,正餉銀一錢八分三厘。
光緒二十三年,續(xù)買田成氏高坪屋場水田八畝,系一坊,六區(qū),冊名田祠義正餉銀八分三厘。
東鳳一都,落田鑫墾田三畝,前輩念祖瑩重地,擢筑壕圍,起造莊屋,賃佃看守掌禁。
以上各處祀產(chǎn),每年所入租谷稅錢,戶首、祠司公同掌管,以為完納糧餉、修整祠宇、辦理祭祀之費。每屆五年,憑族核算清白,始行交遞。其一切契據(jù)、字約、書立交單,領(lǐng)字載明紙數(shù)多寡,不得侵蝕遺漏。
3.購置。大多數(shù)的祭田是后世子孫為祭祀先祖購置的。
如山東棲霞后姜格莊《李氏族譜》記載:后姜格莊李氏子孫于同治三年、十二年兩次為八世祖李良棟購置祭田近 80畝;光緒五年為九世祖李慶善購置祭田 36.5 畝;光緒十二年,為十世祖李秉政購置祭田122 畝。
李氏后世子孫為先祖置辦的祭田,多是把購買的田地置于某位享祭的祖先名下。然后宗族多通過訂立規(guī)約或立碑傳世,告誡子孫后代不許典賣祭田。
有些家族對購置祭田經(jīng)過在家譜中作了詳細記載:“青龍祭田,一斗八升,又新開田三斗。月明山祭田,五石二斗。共計水田五石六斗八升,垃數(shù)詳契。此田原有合約載明白鹿公所置。月明山一所,山內(nèi)安葬八世祖珍公。
后三房疊葬墳瑩在內(nèi),子孫散墓。房某將月明山產(chǎn)業(yè),竟爾外售。乾隆二十九年,謙房師禹、席珍、友松、價侯、士佩七英,房維明、元音、行必,謚房萬,皆其誠裔儒近也。如上宅安耀祖等糾率三房人等.鳴族告官,備價買回水田二石五斗,并山場房屋基地等項,公私用費二百余金,議定無論房分人丁多寡,出費照銀系般,墳山公蓄公管,永不進葬。乾隆三十年,以捐款踴躍,又買劉敬六水田一石五斗,及關(guān)山屋基。三十七年,又買黃繳隴水田一石。
三十八年,又買郭立青水田二斗,及塘山屋基各項。十年之內(nèi)共置水田五石二斗。公同會議,書立合約八紙,開載各房捐費并后來所加之錢,另立書冊四部,著載兩處田山段落及掌管條規(guī)每年銓總管房長,掛祭清理,輪流交代,尾開謙公子乾房捐銀十七兩五錢。
三十年,席珍、士英加捐錢二串,子寧房捐銀十七兩五錢。三十年,師禹、友松、士佩加捐錢三串,鏞公下兩公房捐銀十六兩。三十年,維明加捐錢一串,汝寧房捐銀二十兩。三十年,元音行必加捐錢二串,溢公房萬皆裔儒其誠近也,如上宅安耀祖各捐銀四兩。三十年各加指錢一串,汝南捐銀三兩。三十年加捐錢一串,其訓仰彌六皆仁則、孝思、士明、齊政、繩武、光間、師朝、光旦、光各捐銀三兩,穆槐捐銀一兩,立青捐錢一串。乾隆三十九年甲午二月初六日立?!?/p>
有的家族購置祭田不僅以文字而且用圖表刊載在家譜中。如江蘇丹徒王氏在家譜中記載:“咸豐七年契買鹿汪袁吉氏同子袁涂兩熟田,計壹百五十四畝五分。坐落泰州東鄉(xiāng)曲塘鎮(zhèn)北十五里比,名柴港橋。東南至溝中界,東北至鄧姓埂中界,南至河中界西至河中界,北至河中界。”@同時將購置祭田的方位用圖表刊載在家譜中。
4. 祭田增值。如湖南寧鄉(xiāng)東城李氏家族就以祭田增值購置多處田屋:
愛為圖,著于譜,圖其地,圖其式,而妥先靈,示來許,胥于是乎在。先是,族中公置祭田于邑之三都雙塘沖,歲收租息供祀之外,賴以歲修。后值偶有奇羨,稍為增置田屋,并錄于后。
三都九區(qū)地名雙塘沖水田捌拾畝,戶名李公祠,正餉壹兩陸錢捌分整。原袁魁南出筆,契載東抵張?zhí)?西抵胡山,南抵姚山,北抵古圳。直上莊屋兩只,俱有堤圍私塘肆口。上手山兩坡兩側(cè)周圍騎侖分水,古堤為界。乾隆五十五年置。
江蘇丹徒王氏祭田圖
一都六區(qū)東城外地名廣盈倉側(cè),瓦屋兩進,原成殿元出筆,乾隆五十六年置。
東城外觀音研側(cè)鋪屋一進,原劉宣鑒出筆,契載前抵官街,左抵鄭宅圍墻為界。
嘉慶十九年置。
北城外河辟鋪司馬山山場壹所,周圍以堤為界。嘉慶十年守中公裔契捐,除摘存墳界外,概歸祠蓄管。
一都六區(qū)地名周家坪瓦屋壹所,并余坪園土,原陶陵云出筆,契載前抵官道,后抵壩,曲轉(zhuǎn)抵原泗州廟土界碑至,右以自橫屋后檐滴水為界,左抵壩場為界。同治十三年置。
一都四區(qū)地名袁江常水田參石,戶名李中孚,正餉參錢整,原彭正雅出筆割賣,契載近名七斗垃、長斛址、尖五斗址,水系黃塘及新井沙蕩等處照股分注,經(jīng)過無阻,光緒十二年置。
以上各產(chǎn)契券,均歸東城祠總理遞收。每值新舊交卸,憑族查點毋遺。
祠堂祭田是保證各家族籌建、修復祠堂,備置祭祀祖先器皿、祭祖食品、祭祀禮儀和日常祠堂管理等各項開支的主要來源,與此同時,各家族還采取其他諸多籌款辦法,來保證修建祠堂以及祠堂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如安徽敏縣汪氏家族在民國六年重修祠堂時曾采取募捐、挪借等方式,得款五百元為開辦費。但因工程巨大,集款蔡難,于是采取了以下籌款方法:
1.各族譜通捐,每丁交洋一角。
2.各族特別捐自一元起,或數(shù)元、數(shù)十元、數(shù)百元,多寡聽便。
3.進主牌一座,定洋四十元,外加蒸嘗費四元。在丁已年(1917)十二月以前交款者減收半費,蒸嘗費免納,以示優(yōu)先利益。自成午年(1918)一月起至辛酉(1921)秋節(jié)止,加納蒸嘗費四元。逾期仍照全數(shù)交收。
4.原有舊主一百二十九座,悉依通譜制牌配享,惟須照會入主后裔,每主交蒸嘗費四元,備秋祭頒昨之用。
5.大宗捐款收入,陸續(xù)提用,月終結(jié)算,如有贏余,下月并無急需,應由會計員負責交存殷實商店按月征收拆息,以資艷注。
6. 募捐人員夫馬費,議由本人所募捐款內(nèi)提扣一成應用,外縣路遠之處,則提扣二成,俾免賠累。
7. 兩附祀主牌,現(xiàn)已列滿,實無空位加入。本年仍有殷實各族愿報效巨資要求繼續(xù)進主者,在事同人為籌款起見,議將龕位添進主牌十座,查照云嵐山附祀辦法每座定洋百元。以此項收入之千元,為置辦祀產(chǎn)之費。
8. 議征信錄印成后,由各族備價領(lǐng)書,定價若干,臨時再公同酌議。除刊費外,如有余資,亦可添辦祀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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