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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官員不得在本籍任職

                  2017-06-20
                  出處:族譜網(wǎng)
                  作者:阿族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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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官員不得在本籍任職,孫俊我國古代在對官員的選任和管理上實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員因個人利益

                  孫 俊

                  我國古代在對官員的選任和管理上實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員因個人利益或親屬關(guān)系等因素對政治活動產(chǎn)生不良影響。這種人事回避制度源遠(yuǎn)流長,正式確立于兩漢,發(fā)展成熟于唐宋,完備于明清。大體說來主要有三方面的內(nèi)容:親屬回避、地域回避和職務(wù)回避。

                  親屬回避,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機構(gòu)內(nèi)有上下隸屬關(guān)系的親屬須回避。比如,宋代的宰執(zhí)官之間就必須親屬回避。宋代的宰相和參知政事是正、副關(guān)系,仁宗嘉佑初年,參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彥博的姻親,于是改任程勘為樞密副使。熙寧年間,宋神宗欲以吳充為參知政事,但因吳充與宰相王安石是親戚,只得改派吳充為樞密副使。另一方面,親屬回避也指親屬之間雖無職務(wù)上的隸屬關(guān)系,但如不便于執(zhí)行職務(wù),也需要進(jìn)行回避。宰相和臺、諫官之間,就是這種回避關(guān)系。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長官,臺、諫官對宰相負(fù)有監(jiān)察責(zé)任,兩者必不能為親屬。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從郁先授左補闕,后授左拾遺。眾人皆言不可,補闕、拾遺是諫職,倘使宰相執(zhí)政有失,子不可議父,于是改授杜從郁為秘書丞。再如臺、諫官之間必須回避。御史臺、諫院官員同屬監(jiān)察大臣,“臺諫官事相關(guān)連,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陳過庭的堂妹夫許景衡曾被授為右正言。他上奏說:“旦晚供職于臺諫,事相關(guān)聯(lián),同在言路,實有妨嫌”,請求罷職。于是改任許景衡為太常少卿。

                  親屬回避中的親屬范圍,總的說來是包括嫡系親屬和外姻親屬的。具體來講,各朝代、各個時期又有所不同。唐以前規(guī)定較為簡略,宋時最為繁瑣復(fù)雜,明清則兼顧唐宋,在回歸簡略的同時,又務(wù)求無所遺漏。唐時的親屬回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復(fù)聯(lián)官”,宋時回避范圍擴大,仁宗時規(guī)定“本族緦麻以上親,及有服外親、無服外親,并令回避,其余勿拘”。到神宗熙寧變法時,對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瑣的限定,把“本族同居無服以上親,異居袒免以上親,親姑、姊、妹、侄女、孫女之夫,子婿、子婦之父及其親兄弟,母、妻親姊妹之夫,親姨之子,親外孫、外(生)女之夫”等,都納入了回避的范圍。明清時親屬回避的范圍基本限于三代之內(nèi),明代“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科道官者”對品改調(diào),“內(nèi)外管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從卑回避”。清代與之類似,“凡回避,京官尚書以下筆帖式以上,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則后補之人回避”,“外任官于所轄屬官中,有五服之族及外姻親屬(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生男兒女姻親),均令屬員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官員不得在本籍任職。也就是說,官員的籍貫不能與他的任職地相重合。地域回避制度,在我國官制史上有一個起伏變化的過程,它開創(chuàng)于漢代,魏晉時一度衰落,唐以后又逐漸發(fā)展興盛起來。西漢武帝時曾規(guī)定,從郡國守相到縣令、縣丞、縣尉等官,均不許用本郡人,開地域回避制度之先河。不過到魏晉時,官員常把回本籍做官作為一種榮耀,這就削弱了地域回避制度的作用。到唐代對地域回避制度重新加以強調(diào)。唐初規(guī)定,官員不得在本籍及鄰近州縣任職,京兆、河南兩府不在此限。代宗時又規(guī)定,“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正員三品以上官,諸王、駙馬等周親以上親,及女婿、外甥等,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縣令,兩京縣丞、簿、尉等”官。宋代地方官的回避范圍,不僅限于本州、本縣,宋初還擴大到路一級區(qū)域。神宗以后,官員不僅回避在籍貫所在地任官,還要回避在田產(chǎn)所在地任官。如張守在會稽縣有田三百畝,當(dāng)他得知自己被授為紹興府知府時,便以“竊慮近制,亦有妨嫌”的理由,主動申請辭官。明代,“凡流官注擬,并須回避本貫”,因此實行南北更調(diào)制,就是讓南方人到北方做官,把全國劃分為三大區(qū),實行大區(qū)輪換更調(diào),這在中國歷史上十分罕見。后由于官員任職遙遠(yuǎn),來往不便,以致許多地方官位有缺而得不到補充。于是,又將南北更調(diào)制改為本省回避制。對于廣西、云南、貴州等少數(shù)民族居住的邊疆地區(qū),則只限制本府、州、縣人不許在本地任官。清代“戶、刑二部司官避本省司分,順天、直隸人員避五城指揮吏目,漢軍避直隸府道以下等官,亦不得用為刑部司官”,在外任職的地方官,不得在原籍、寄籍(長期居住地)、鄰省接壤五百里之內(nèi)為官。學(xué)官不在此限,只回避本府。

                  在地域回避制度中,有三種情況可以免于回避,一是便養(yǎng)親老。二是優(yōu)禮老臣。三是恩寵勛臣。例如唐代姜,本為秦州人,以平薛仁杲之功,被授為秦州刺史。高祖說:“衣錦還鄉(xiāng),古人所尚,今以本州相授,用答元功”,就是出于恩寵勛臣,使姜免于回避。宰相張九齡,因老母需要探視,玄宗授其桂州都督,充嶺南道按察使。其弟九章、九皋為嶺南道刺史,則是出于便養(yǎng)親老免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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