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歧視妾:妾乃賤流 扶正必判刑
本文摘自《性的歷程:從兩宋到明清》,王威 著,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關于宋代女性的地位問題,我一連寫了好幾篇文章,有個朋友問我,宋代與唐代相比,到底哪個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首先要說的是,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個貴族社會了,而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市民社會。打個比方說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個澡堂子里洗澡,而在唐朝,嘿嘿,這事連想都不要去想。
市民社會的一大特點就是政府對民間的事情干預和管制不多。而在貴族社會,比如漢代,幾個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違法的,在不是國家的節(jié)日里吃肉也是違法的。唐代的情況雖然好了很多,但是從唐律里還是可以發(fā)現(xiàn),政府實在管得太寬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為貴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對妾的地位,唐律規(guī)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在家庭之中,倘若將妾升為妻,兩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不要以為服完刑就完事了,沒完,兩口子還要被迫離異??傊?,妾就是妾,永遠是賤流,永遠是下等人。
下等人永遠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遠是上等人,貴族就永遠是貴族了。除此以外,這種帶有“種族歧視”意味的法律條款還有奴婢“當色令相配偶”。這是啥意思呢?就是說奴仆婢女只能和奴仆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輩子做奴,連自己的子子孫孫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與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圣令》,這些法律都被廢棄了。
如果這還不能算是最能體現(xiàn)宋代女性地位提高的直接證據(jù),那么我們就再談談妓女這一特殊群體的命運吧。
在唐代,官吏公然狎娼,官妓、營妓的命運尤其悲慘,根據(jù)律法,有時候長官殺害營妓也是無罪。但在宋代就行不通了,宋朝龔明之所寫的《中吳紀聞》說:“樂天(白居易)為郡時,嘗攜容滿、張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嘗賦紀游詩。為見當時郡政多暇,而吏議甚寬,使在今日(宋朝),必以罪聞矣!”從這條就可以看出,妓女的命運已然和前代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官妓,也不是官老爺隨便就可以玩的。
妓女的地位提高了,所受的歧視也就少了,所以能夠出席很多大型的社會活動?!秹袅讳洝飞险f:“及顧借官私妓女乘馬,及和倩樂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轎,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門首,時辰將正,樂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詩詞,攔門求利市錢紅?!秸埿氯讼萝嚕患伺钩囆信蹒R,又以數(shù)妓女執(zhí)蓮炬花燭,導前迎引。”可見民間結婚風俗儀式樂于請妓女們慶賀,這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免責聲明:以上內(nèi)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nèi)容。感謝每一位辛勤著寫的作者,感謝每一位的分享。
相關資料
- 有價值
- 一般般
- 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