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最高法院
簡史
判決制度在荷蘭發(fā)展深受法國影響,其淵源是18世紀(jì)法國大革命后法國占領(lǐng)荷蘭成立巴達(dá)維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羅特·拉德·馮·梅赫倫主導(dǎo)成立,當(dāng)時的最高法院是繼承荷蘭共和國的最高法院、西蘭省和西弗里斯蘭省的高等上訴法院。
運(yùn)作
荷蘭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個上訴法院(gerechtshoven),此后在訴訟中任何一個當(dāng)事人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組成以及現(xiàn)有法官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選名單都有三種版本,由荷蘭國會二院(下議院)來建議最高法院人選,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蘭其他地區(qū)的法官一樣,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后可以任職到70歲,當(dāng)法官年紀(jì)到60歲左右通常會轉(zhuǎn)任到特殊領(lǐng)域的,那種資深的法官就會積極凸顯法官的角色。
最高法院通常會分成四種法庭:
民事法庭
刑事(犯罪)法庭
稅務(wù)法庭
申訴法庭
四個法庭的法官都是專案挑選,而這個挑選是包含首席法官。
民事法庭
漢斯·弗羅斯,副首席法官兼任庭長
丹特密·勃霍斯特副首席法官
奧斯卡·迪·薩福尼·洛曼,法官
安娜瑪麗·馮·柏區(qū)曼·史普斯,法官
恩斯特·諾曼,法官
弗雷德·哈默斯坦,法官
朱靂·馮·歐馮,法官
威廉·馮·史區(qū)德,法官
弗洛·伯克里斯,法官
賽斯·史卓夫科,法官
W.D.H.阿瑟,法官
C.E.丹諾,法官
刑事法庭
F.H.塞克斯頓,副首席法官兼庭長
G.J.M.卡爾登斯,首席法官
A.J.A.馮·丹洛,副首席法官
B.C.迪·賽洛弗·洛曼,法官
J.W.艾賽克,法官
J.迪·海洛,法官
W.M.E.湯馬遜,法官
H.A.G.史普利特·馮·肯,法官
W.F.格洛斯,法官
C.H.W.M.史迪克,法官
M.A.洛斯,法官
J.P.柏克馬,特殊領(lǐng)域
稅務(wù)法庭
D.G.馮·弗利特,副首席法官
J.W.馮·迪·柏格,副首席法官
C.B. 巴文克,法官
A.R. 朗米斯,法官, justice
C.J.J.馮·曼尼,法官
E.N.普特,法官
C. 史區(qū)普,法官
J.W.M. 締吉利,法官
A.H.T. 漢希特卡普,法官
J.A.C.A. 奧福岡威,法官
M.W.C. 弗特斯,法官
P.M.F.馮·朗,法官
M.A. 弗史洛,法官
R.J. 卡普曼,法官
A.E.M.馮·迪·普特·洛威,特殊領(lǐng)域
L.曼尼,特殊領(lǐng)域
P.蘭洛斯,特殊領(lǐng)域
相關(guān)連結(jié)
Official website
List of judges (in Du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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