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生平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1806年5月20日生于倫敦,是著名功利主義哲學家杰姆斯·密爾(1773-1836)的長子。杰姆斯從密爾三歲起就教育其讀希臘文,八歲開始學拉丁文、代數、幾何,九歲遍讀希臘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階段結束時,密爾已經具備了比大學畢業(yè)生還要廣泛的知識。
父親對密爾的教育以功利主義當作倫理學的基底,源自于杰姆斯與邊沁的交情,事實上密爾自己也與邊沁常有接觸,邊沁死后還負責整理他的著作;在這樣的情況下,密爾有意無意成為功利主義學派的接班人。
在密爾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學的雄厚背景下,對政治經濟學與法學又下了一番苦工,并且開始在報刊文獻上發(fā)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場域是在哲學激進派的喉舌《西敏寺評論》,與之相抗衡的是輝格黨的《愛丁堡評論》以及托利黨的《季刊》,他并且組織了學社與年紀長他不少的人進行學術思辨,并且以讀書會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經濟學、邏輯學與心理學的知識;1823年進入東印度公司任職,此后便以公務生涯為職,直到東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為止,這樣的公務生涯,使得他成年這段時間有大量的時間從事思想工作。
他的學習生涯沒有玩伴、沒有嬉戲,只有書籍和父親的話語,這樣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問題,在那一年他進入了一種精神危機的狀態(tài),在這段時間里他不斷思索作為一個人的價值何在,并且漸漸從華滋華斯(1770-1850)的詩中得到一些啟發(fā),五年后精神危機慢慢過去,他的思想也就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并且開始大幅修正原來的功利主義觀。
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處在于他開始大量閱讀具有不同觀點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國浪漫派的哲學家塞繆爾·泰勒·柯勒律治(1772-1834)、奧古斯特·孔德(1798-1857)與圣西蒙(1760-1825)等等;在對民主政治的討論上,他受到亞歷克西·德·托克維爾(1805-1859)很大的影響。當然影響他成熟時期最大的是他與哈莉特·泰勒(1852年之后成為哈莉耶特·泰勒·密爾)長達20年的相互愛戀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密爾人生的幾個階段里,值得注意的是每個階段都有一個對話者,從早期他的父親,1830年之后是哈莉特·泰勒,到1858年之則由海倫·泰勒(哈莉耶特之女)取代,這些人的思想與行動當然也影響密爾甚大。
密爾對于現狀的不滿多少來自于哈莉耶特·泰勒的影響,特別是結婚之后,密爾的公開活動一度變得很少,在兩人思想的激蕩下,密爾的重要著作有許多都在此時出現。泰勒的思想不僅在當時非常的前衛(wèi),即便是放在當今的時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許多的女性主義者也不遑多讓。例如她反對愛情,因為愛情奴役了女性;對基督教的反對,因為它造成了個人解放的障礙,形成了社會專制;對于社會主義的關注,使得密爾重新思索了公平正義的問題,這些在密爾的著作中都不難發(fā)現其蹤跡(Hamburger, 1999:23-30)。在這段戀愛與婚姻的前后,正是密爾著作發(fā)表的高峰期,包括了《邏輯體系》(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論代議制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1)、《女性的屈從地位》(1869)與《論社會主義》(1876)等等。
密爾晚年并且曾經擔任過一任的國會議員(1865-8),任內為改革法案與勞動階級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并且極力參與政治與社會改革工作。
思想
密爾的功利主義
密爾繼承邊沁的效益主義思想,指出倫理學領域的終極問題解決完全可訴諸效益主義原則。
綜合前人理論,密爾歸納總結了效益主義的“最大幸福原理”,邊沁對效益主義的著名表述也就是“最大幸福原理”,即一個人的行動應當在理智范圍內始終以增加所有人的最大幸福為目標。在密爾看來,幸福就是指快樂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喪失快樂。對于任何事物如果值得欲求,要么是因為內在于事物之中的快樂,要么是它們是增進快樂避免痛苦的手段。
但密爾的功利主義與邊沁的觀念也有所不同,密爾對功利主義的看法以三種關鍵的方式與邊沁的看法區(qū)別開來。
首先,把幸福的更高的質提升到單純快樂的量之上,密爾借此拒絕了邊沁有關快樂和痛苦可以計算或測量的核心假設。邊沁把他的苦樂計算建立在單純量的考慮之上,認為快樂可以按照其持續(xù)性、強度或廣度來測量。然而,密爾卻認為沒有什么辦法可以測量快樂的量或質。任何時候我們都必須在兩個快樂之間作一個選擇,只有當我們經驗到了兩種可能性時我們才能夠表示自己聰明的選擇。
密爾理論的第二個差別包括,我們應當現實地考慮功利主義的指導方向。邊沁似乎認為,對于我們所進行的每個行動,我們都應當考慮它是否會產生幸福對于不幸福的一個最大的余額。然而這可能會變得冗長乏味,而如果我們停下來計算我們的各種行動的后果的話,我們的生活將蹣跚不前。但在密爾看來,我們很少需要考慮我們特殊行動的后果。相反,我們應該按照一般的道德規(guī)則來過我們的生活,例如反對殺人、偷盜、說謊之類。我們可以一直相信這些規(guī)則,在人類文明的整個過程中,人們都在不斷地嘗試用這些規(guī)則去確定如果我們遵守它們我們是否會促進一般幸福。我們只是偶然在遵守這些經過考驗的真實的道德規(guī)則時碰到問題。例如,如果我很窮而我的家庭在挨餓,我也許會想去從附近的商店偷一塊面包。我在兩條道德規(guī)則之間被撕扯著:養(yǎng)活我的家庭;勿偷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通過確定哪種行動方向會帶來最多的幸福來解決這一沖突。
邊沁和密爾之間的第三種差別包括在論及人的自私心時的看待方式。邊沁簡單地假定我們應當選擇那些能為我們產生最大量的快樂的行動。他還假定我們當然應當幫助別人獲得幸福,因為以這種方式我們也會使自己的幸福得到保證。密爾接受了這一觀點,但補充說,我們也許可以靠各種各樣的社會設施來幫助擴大我們關心他人的水平。
此外,邊沁將所有形式的幸福視為等同,密爾則主張知識和道德上的幸福優(yōu)于物質或肉體上的幸福(即幸福分為高低兩個層次)。密爾說:“寧做不滿的人類,不做滿足的豬玀;寧做不滿的蘇格拉底,不做滿足的蠢人;如果蠢人或豬玀有相悖的觀點,那是因為它們只看到問題中事關他們自己的那一面?!?/span>
論自由
密爾正如邊沁一樣十分關心社會問題。最大幸福原則導致一切功利主義者去考慮個人和政府應當如何相處。
邊沁把全部的信念放在對作為社會的惡的救治的民主制上,因為在民主制中人民既被統(tǒng)治也是統(tǒng)治者。但密爾并不具有對民主制的這種無保留的信念。雖然密爾承認民主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他卻在他的《論自由》一書中表明了在民主制中固有的某些危險。主要是他認為,多數人的意志對少數人進行壓制是完全有可能的。此外,民主制具有一種意見的專制,這與壓制一樣地危險。因此,甚至在民主制中也有必要設立防護機制來對付那些可能會否定個人自由的力量。在這方面,密爾拒絕了邊沁要把社會的惡清除干凈的改革要求。他特別關注的焦點在于通過對政府行為設立限制來保護自由。
密爾認為,“人類不論是個人還是集體都有理由去追求的唯一目的,在他們中的任何人的行動自由受到妨礙時,就是自保。權力能夠在一個文明社會中正當地違背其意志而施行于任何一個人身上的這個唯一的目的,就是必須防止對別人的侵害。”當然,這里政府有一個合法的作用,但也有使政府不應干預自己的那些主體的三個條件:
第一,當私人個體的行動能夠做得更好時,政府不應干預。
第二,雖然政府有可能比私人個體做出更好的行動,但為了個體的發(fā)展和教育而讓個體去做這件事是合乎需要的,這時政府不應干預。
第三,當有太多的權力會不必要地在政府身上增長這種危險時,政府不應干預。
因此,密爾對自由的論證就是對個體性的論證。讓個體按照他們自己的方式去追求他們的幸福。
甚至在觀念的領域,我們也必須自由地表達我們的思想和信念,因為在把機會提供給對謬誤的反駁時,真理被發(fā)現得最快。密爾所持的立場是:“一種意見因為在每個與之爭辯的機會中它都未遇到反駁于是就推定它是真的,與由于企圖不容許對它作反駁就假定它的真實性,這兩者之間是有極大的不同的?!比欢俣?,重要的是真理被知道了。當密爾考慮人的存在的理想目標時,他問道:“關于人類事務的任何一個條件,有什么比把人類自身帶到更貼近他們所可能的最好的事情去這個條件更好呢?然而,難道它就是政府的把人造就成他們所可能的最好的事物的這種機能嗎?”他深深地厭惡極權主義的政府。
密爾的立場中最值得注意的部分就是我們現在稱之為“密爾的自由原理”的東西:
“權力能夠在一個文明社會中正當地違背其意志而施行于任何一個人身上的這個唯一的目的,就是必須防止對別人的侵害。他自己的善,不論是物質上的還是道德上的,都不是一個充分的理由。······唯有任何一個人行動中的那個他有義務為社會做的部分,才是涉及到他人的部分。在僅僅涉及到他自己的那部分中,他的獨立性按照法律來說是絕對的。在他自己身上,在他自己的身體和心靈上,個體性是至高無上的?!?/span>
密爾在這里說的是,當我們的行動侵害了別人時,政府就可以有權強制我們,而不是當我們的行動僅僅侵害了我們自己時。所以,我們可以自由地從事那些危險的活動,甚至讓我們的生命去冒險。
影響和評價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為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
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論自由》的第二章專門探討了問題,標題就叫《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這部分論述對報刊自由主義影響最大。
密爾的經典之作《論自由》被認為是對十九世紀維多利亞社會中彌漫著的強制性道德主義的反抗。
以賽亞·伯林認為密爾的學說雖然不乏過時的心理學知識還有缺乏嚴密邏輯的說服,但在個人自由領域他仍然是最經典的陳述,密爾的理論核心仍然是站得住腳的,對于人類那些最基本的特征與志向,他說出了某些真實而重要的東西。另外,伯林同時認為密爾沒有聞名于世的重大發(fā)現或發(fā)明,在邏輯學、哲學、經濟與政治思想方面他沒有重大意義的發(fā)現,因此更應該稱作一個世代、民族的教師,而非創(chuàng)造者與革新者。
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哈耶克在經濟學領域方面認為密爾在認識論上除了能夠“根據過去發(fā)生的少數事件進行因果判斷外,再沒有別的方式理解市場價值的決定因素”,所以事實上完全不能夠領會邊際效用理論,客觀上拖延了經濟學的“邊際革命”的出現。在另一方面,哈耶克認為密爾堅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利等信條使其贏得了自由主義領袖和“理性主義圣人”的聲望,但這種聲望客觀上將更多的知識分子引向了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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